争论焦点是否虚报收入和少交消费税
4月9日该案件报道后,引起了市场投资者及财务专业人士的广泛讨论,问题的焦点集中在公司是否有虚报9.22亿元收入和少交19.51亿元消费税上。
4月17日,《中国会计报》发表了一片署名为王宁的《五粮液造假了吗》的文章,对周爱文提出的质疑问题进行了分析。文章首先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消,也就是说一家子公司的收入,很有可能会因大量未实现的内部交易而在合并时被抵消”,因此供销公司收入比合并报表收入多是可能的;其次对于消费税的计算上,五粮液供销公司经销的商品很可能不全是“酒产品”。
不过周爱文对该文章的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他对记者表示,2006年、2008年五粮液供销公司主营收入和公司合并报表收入差距都不大,唯独2007年出现9.22亿元巨额差距,这很值得怀疑,而对这种非正常变化公司也没有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解释;另外一般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销售所产生的营业收入被抵消后,供销公司采购相应未实现的内部交易约9.22亿元,一般情况下应引起合并报表存货增加约9.22亿元,而合并报表中本期存货并未反映此变化。
对于五粮液是否真的少交消费税?周爱文表示,根据他对公司2008年年报分析,供销公司不存在从其他酒厂采购的酒类产品销售,也不存在大额非酒类产品销售,因此他们的判断是没有问题的。
此外他还表示,他们曾怀疑另外一种可能性,即供销公司的成本中包括酒厂采购的酒和供销公司外购的包装材料等。但如果这样,供销公司也应按收入和销量计算交纳消费税,那五粮液偷税嫌疑更大。仅以2008年为例,五粮液就将存在偷税金额达16.39亿元的嫌疑。但为了慎重起见,他们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质疑。
公司回应
原告算法有问题
对于以上疑问,知名财务专家飞草表示,合并报表低于子公司或母公司实际上有很多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将酒厂销售收入等同于供销公司的成本也有问题,因为供销公司的成本不仅包括酒,还包括包装等成本。不过有财务分析人士表示,酒类行业消费税计算的问题的确还有待验证,但也凸显白酒行业规避消费税的行为。因为在酒类行业,企业在生产酒厂和最终销售公司之间往往要加一个中间环节。这样,酒厂可以低价将产品销售给中间环节,从而回避高价销售产生的消费税。
昨天下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五粮液董事会秘书彭智辅,就律师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求证。他对记者表示:“原告那个算法肯定是有问题的,仅仅凭主观臆测进行简单计算,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因此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结果肯定是不可信的。”
他表示:“我问过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部,他们说周律师的算法是行不通的,而且像我们这样的大型企业,是国家审计、税务机关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审计和专项检查”。他表示,因为公司没有错,所以公司也不担心这个问题。至于被起诉一事,他表示目前公司还没有收到相关方面通知,但如果真需要公司提交什么材料,公司也会提交。而之前他们也没有收到成都中院方面的通知。(每经记者 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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