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有媒体报道了全国著名酒类企业五粮液(000858,收盘价16.72元)年报可能造假、涉嫌少交19亿元消费税而被投资者起诉的消息。近日该事件再次升级,昨天原告委托律师、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周爱文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成都中院至今没有立案,原告已于昨日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本案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而五粮液公司方面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表示,原告的算法肯定有问题,结果是不可信的。
最新进展已诉讼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本案的源头是由于股民封某、周某等四人因对五粮液公开披露的2006年、2007年年报信息存疑,在几次致函五粮液未果的情况下,以自己投资亏损为由,委托周爱文律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粮液及为年报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
周爱文告诉记者,2009年1月9日四位原告通过特快专递,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书面邮寄原告诉讼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请求该院确认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并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
2009年4月9日,有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报道。期间虽然代理人多次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既没有立案,也不裁定案件不予受理。周爱文表示:“根据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中,要求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必须有前置程序,即必须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的刑事制裁,但是2007年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没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
他表示:“这也就意味着成都中院根据要求应该受理本案,退一步说,此案如果需要‘前置条件’才能受理,那为何法院至今不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告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因此2009年4月21日,原告通过特快专递依法将本案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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