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五 如何避免资金暴炒
“IPO暂停后,很多资金都在憋着打创业板,很有可能引起暴炒。”陈军建议,为保证创业板平稳推出,应在创业板第一批企业挂牌前重启中小板IPO,形成比较效应,给投资者选择机会,避免创业板暴炒。同时,第一批挂牌企业应该有行业、规模、业绩和成长性等方面差异化的结构性安排,避免对市场形成创业板上市公司都是精品的误导。
此外,庹启斌建议进一步明确未来是否会建立创业板与中小企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他说,创业板市场有自身的特性,如果能够建立不同市场之间的转板机制,就能够把各板块的特色和差异性予以比较明显的体现。
焦点六 保荐代表人签字权应否放开
对于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代表人签字权是否应该放开,不少券商业内人士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薛荣年直言,在创业板市场上,保荐代表人的签字权应该适当放开。庹启斌也表示,应该明确创业板企业保荐代表人可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保荐工作。
庹启斌表示,目前主板市场明确限制保荐代表人签字权为“一次一家”。而对于创业板市场来说,企业发行的数量会比较多,但规模相对较小。如果保荐创业板企业的发行仍然占用券商的保荐通道,将不利于券商对保荐资源的调配。
薛荣年还建议,可以考虑向好的保荐机构开通创业板上市审批绿色通道,类似高考报送的制度,以提高优质券商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陈军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优秀保荐机构的参与热情和程度将成为影响创业板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创业板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优秀保荐机构的参与。
除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字权,通过制度设计吸引更多优秀保荐机构参与创业板市场外,庹启斌建议应放宽保荐机构对创业板拟发行企业持股上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一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庹启斌指出,按照这一规定,创业板企业一旦满足这一条件,也需要由两家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上市。而对于规模较小的创业板发行人来说,不利于保荐责任的落实。更为重要的是,这一规定将抑制直投参与创业板市场的热情,不利于保护券商寻找并且保荐优秀企业发行的积极性。而应适当放开对这一比例的限制,对促进创业板市场的活跃和我国直投业的发展都将有着积极的意义。
拿吕红兵的话说,从“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到“初识庐山真面目”,创业板渐行渐近,推进过程体现出很强的节奏感。两个办法的修改,体现了监管部门科学发展、与时俱进的监管理念,体现出监管的针对性、渐进性的特点。(记者 周翀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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