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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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2)
2009年04月21日 16: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5、江苏拜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诉许赞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2004年4月,许赞有先后在两案中起诉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侵犯其同一外观设计专利权。在第一案中,根据许赞有财产保全申请,南京中院裁定冻结康拜特公司存款30万元。在第二案中,该院根据许赞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的申请,裁定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前述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就地查封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全部库存的涉嫌侵权产品。随后,南京中院还应许赞有的申请,裁定查封并扣押拜特公司通过南京海关出口的一批涉嫌侵权产品。2004年8月,南京中院在第一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8万元。2005年2月,该院在第二案中判决康拜特公司、拜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赞有122万元。在上述两案上诉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许赞有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江苏高院于2006年10月对前述两起上诉案件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许赞有的诉讼请求。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遂起诉要求许赞有赔偿由于不当申请致使其大量银行存款被冻结、出口产品被查封而造成的违约赔偿、产品毁损、价值灭失以及利息损失等共计2003315.3元。一审法院认为,因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先行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申请造成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的财产损失,许赞有应给予赔偿;但对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公司因违反法院生效裁定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则不应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申请临时措施错误的损害赔偿纠纷。审理法院正确理解了《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所说“裁定”的范围,根据对财产保全申请和诉前停止侵权申请的程序性审查特质、立法目的和法律后果等因素,认定因申请错误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在赔偿范围方面,审理法院也正确把握了被申请人的损失与申请人的申请之间的因果关系,把被申请人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案的处理对于制止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有利于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恰当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6、合肥新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省创富种业有限公司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本案原告新强种业公司起诉指控被告创富种业公司生产、销售原告“两优6326” 水稻种子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经原告申请,在被告的各育种基地抽样保全了被控侵权种子样本。经原、被告一致认可,将原告公证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1表示,将法院在各育种基地保全的样本种子以代号K2-K6表示,将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调取的“两优6326”备案F1代标准种子以代号B表示。为确认K1、K2、K3、K4、K5、K6与B是否存在一致性,经原告申请,委托了中国水稻研究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经双方质证后,法院结合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对送检样本的一致性进行了判断,认定被控侵权样本种子K2、K4、K6与“两优6326”备案标准种子B为相同或极近似品种,被告辩称其实际生产、销售的种子均为华安501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获利2275200元赔偿给原告,并在《中国农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给原告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侵权认定和赔偿计算问题,本案裁判充分体现了在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中通过庭审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真正发挥了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并确认事实的程序功能。本案法院移交鉴定之前组织当事人对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了质证,确定的鉴定对象为争议的具体技术问题,而不是将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问题交由鉴定机关去判断。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鉴定结论,结合农业部行业标准《水稻品种鉴定DNA指纹方法》,由法官结合涉案证据综合审查后独立作出了事实认定。同时,法院基于当年种子大面积减产的客观事实,在被告虽有抗辩但不举证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所提供的能够证明被告制种的面积、估计产量、合理成本等证据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合理地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而没有简单地适用50万元的定额赔偿,符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观实际。

  7、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诉王林阳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三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杭民三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

  【案情摘要】 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类型案件,是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中的“19楼”网站作为浙江省第一大社区网站就成为了某些仿冒者的目标。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实践功能。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本案王某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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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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