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了规范开展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绩效评价工作的作用,推动金融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发布通知,对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开展绩效评价的金融企业主要分类四类:(一)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二)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企业等;(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四)各类金融控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
通知指出,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财政部组织实施中央管理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通知要求,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一式两份向财政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地方金融企业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分户(按法人单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金融企业调整后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情况说明报送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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