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能引起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宋律师告诉记者:《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第37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在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中小投资者的自然人、部分法人机构,和包括各类基金在内的大机构投资者是其两大主要构成,从资金面上或许是后者为主,但从数量上前者占绝对优势,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与交易中,不应撇开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而自行其是,应当尽可能照顾大多数投资者的权益,同时,也不应在中小投资者中间设置栅栏而人为阻隔部分投资者实施投资,这样做的后果,只可能为中大投资者的投资提供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方便。他认为,从悲观的角度看,若真的设立门槛,监管部门可能会被迫接受反垄断调查、甚至出现相关行政诉讼,因此监管部门具体实施该条款时,宜慎重。
宋律师还为此向本报发来邮件——《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有嫌歧视中小投资者》(部分内容附后),对监管部门设立创业板投资者准入门槛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
业内:设门槛初衷虽好但或违法
对于证监会设立创业板门槛和宋一欣律师的观点,记者也采访了部分业内专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认为,证监会设立创业板投资准入门槛的初衷是好的,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一般盘子都比较小,股价更容易被人操纵,如果风险承受能力不强、资金量也不大的投资者也参与其中,可能会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宋一欣律师的观点也很有道理,设立门槛的确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存在歧视中小投资者的嫌疑。
富国基金宏观策略分析师张宏波也认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监管部门设立创业板投资准入门槛肯定不符合公平原则,是不合法的,但是这的确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他告诉记者,创业板与主板和中小板不同,它是个高风险、高收益的市场,而且设置有强制退市机制,投资者在主板和中小板炒股票,如果出现亏损,还可以捂在手上放几年,迟早都会解套的,但投资创业板就不同了,放几年这个股票说不定就退市了,永远都没有解套的机会,最后血本无归。他告诉记者,在已经建立了创业板的美国、英国、韩国等国,投资创业板而血本无归的投资者比比皆是。国内投资者的投机心态一直都比较浓,创业板出来后,肯定比外国炒作还要厉害,如果不对中小投资者进行限制,到时他们肯定要吃大亏的。(记者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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