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间以来,国企高管巨额薪酬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去年爆出中国平安掌门人年薪6000多万元的消息,到国泰君安证券“人均百万年薪”的传闻,人们对企业高管尤其是国企高管“天价”薪酬颇多质疑和抨击,对国企高管“限薪”的讨论也越来越热烈。
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与国情不符
不少读者来信指出,国企高管依托垄断资源和行政赋予的权力从事国有资产(企业)管理而获取巨额薪酬,从本质上讲与瓜分国有资产无异。就像安徽读者童克震所言:国有企业固然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但其资金、技术、管理、垄断等优势地位,都是靠国家政策倾斜和保护换来的,并非国企高管自身所能及。而国企高管年薪动辄几十万甚至上千万,如此疯狂地瓜分国有资产,盲目套取国外私有企业薪金模式,是完全不符合国情的。私人企业管理层人人担负企业风险,其薪责是对等的。而我国国企高管属国家人力资源配置,享有国家政策性保护和垄断地位,许多企业不必承担市场激烈竞争的风险,高管也少有被炒的风险,薪责根本不对等。
郑家侠读者认为,国企高管坐的是国家的“交椅”,享受的是国家的“保险”,其职位往往是一纸行政命令决定的。与此同时,对国企管理层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公司业绩究竟有多少可以归功于管理层的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有多少得益于垄断地位带来的制度性收益,目前尚缺乏一个相对完备、有说服力的考核体系。
正如安徽读者杨金溪所指出的那样,国际石油价格跌至每桶30多美元时,国内两大石油巨头的价格却长期不与国际接轨,每天狂赚数亿元,由此产生的巨额利润,只能说是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其高管的作用又有多大关联?因此,这些企业高管获取巨额年薪,对企业员工来说是不公平的,更是有失社会公平。
湖北读者叶雷表示:在我国,国企高管同时又是“高官”,他们的薪酬设计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薪酬是自己确定的,责权利没有明晰。因此,正在制定的国企高管薪酬的总规范,主要任务不是限制薪水,而是明晰国企高管的身份和责权利,制定一套科学的国企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完善国企高管的薪酬结构。
“限薪”要有合理依据并体现社会公平
国企高管的“天价”年薪与国民基本收入的巨大差别,人为地加剧了本就日益明显的贫富差距。由社会分配失衡所引发的公众不满情绪愈演愈烈,显然不是政府实施国企改革的初衷。
于是,“限薪令”应运而生。财政部出台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最高年薪为280万元人民币,且该薪酬为税前收入。此后,又有全国政协委员认为280万元的上限显得过高,脱离国情和民众意愿,应适当降低,因此建议国企高管年薪应限100万人民币。
有读者指出,280万元也好,100万元也好,从中根本看不到任何数据的支撑、相关调查的支持,有的只是一种定性的判断,却得出一个“量”的结果。应该探讨的是:当初财政部制定此办法时,所依据的基本数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以及绩效年薪的控制倍数等,其科学性、合理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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