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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杭州的“电脑高手”,远程窃取重庆两科技公司的在线充值账号密码,盗走总价值14万余元的游戏币。主犯昨日一审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庭审时,辩护律师称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定罪存争议,而检方则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应当认定为我国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重庆时报
●国内首例虚拟财产案:2004年12月18日,北京朝阳区法院对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
●他山之石:韩国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其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省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财物和账户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盗窃最高可处3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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