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培勇:我以为,在当前,特别需要澄清两个模糊概念:
其一,中国人的税收负担就是个人所得税负担。从与身边亲朋好友、左邻右舍的交流中常常得到这样的印象:不少人只知要缴个人所得税,而不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最终也要落在消费者个人身上。所以,一谈减税,往往只盯个人所得税。其实,从2008年的税收收入结构可以清楚地看出,政府每取得100元税收,只有6.4元是以个人所得税的名义收取的,而以各种隐含于商品和服务中的流转税形式收取的,则有60元以上。在现行的税制结构下,显然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其二,税收负担越低越好。站在纳税人个人的立场看,人们什么税都不缴、税收负担为零才是最好的选择。但是,换一个角度、特别是站在整个社会的宏观立场上看问题,又会发现,税收负担为零的同时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零。这对于现代文明社会绝对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可以立刻指出的是,类似低收入者保障、教育、医疗、社会治安等基本的公共服务,都是我们根本不可缺少的。因而,我们需要做且能够做的,是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和我们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之间寻求平衡。因而,即便要实施减税,减税的力度和规模也是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特别是要同政府的职能格局相衔接。
记者:这的确是时常困扰着我们的两个模糊概念,值得我们深入思考。您曾经提到我国个人所得税要做“大手术”,是否就是主张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这种“大手术”与结构性减税有无关系呢?
高培勇:是的。起码在近几年,现行个人所得税一直处于“小步微调”的改革进程中。无论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升,还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低乃至暂免征收,甚至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的自行申报纳税办法,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总体看来,它们只不过是基于解决某些特殊现实问题的需要而采取的局部调整措施。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这些措施的采取,并未有效拉近个人所得税现状与作为其改革方向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间的距离。甚至在某些方面或某种意义上,这种距离还被拉大了。
实际上,早在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便确定了个人所得税制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方向。在2006年,这个改革方向还被写入了“十一五”规划。时至今日,可利用的实施“十一五”税制改革规划的时间已不足两年。我们不能不为此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推动这项改革。
减税,固然是作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项宏观调控举措,但是,对于它,是不能仅仅当作权宜之计或应急方法来看待的。这意味着,减税必须有长远的战略考虑,不能也不应脱离既有的税制改革方案轨道。以减税为导向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是如此。
这就是说,包括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在内的所有牵涉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措施,都要在着眼于做“大手术”的理念下,通过纳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框架得以实现: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将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
将减税的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并且,以此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及整个税收负担水平的减轻,可能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面对结构性减税、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制度改革等诸方面问题所应选择的政策取向和现实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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