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税高达60多万
这种不计成本的买进抛出到底是为了什么?
刘林开始计算张华的每一笔交易记录,发现2004年张华一共为他进行了2150笔股票交易。而2005年共进行了1393笔股票交易。
如此频繁的交易,让他这个百万元的账户上,两年内的交易额就达到了2个多亿。但刘林接着又发现了一个问题,“交易量大了,我交的各项费用不是也高了吗?”果然,刘林计算了一下,两年多来,他交的手续费是29万余元,印花税(印花税吧)37万余元,过户费2万余元,总计69万余元。
张华为什么这么做?刘林得知,张华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有这么一个规定:营业部要按照张华交易量的大小、服务客户的多少、咨询服务的质量综合考虑支付劳务费。这也意味着,张华交易多了,他的收益也就多。
知道了真相后,刘林把张华告上了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这50多万元的损失。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华赔偿刘林80%的损失,总计46万余元。
张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无锡中院。他的理由是:交易并不一定全是他所为,因为刘林也有密码。而且,不能仅仅从股票的价格上,就来认定自己的操作是一种“不计成本的交易”。
法院判操盘手赔偿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从股票交易记录看,张华在股市低迷时期“非理性地提高交易频率”,不计成本地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使刘林资产规模仅100余万的账户两年内发生了2个多亿的交易量,致使资产大量亏损,应当赔偿刘林损失。
由于张华为追求交易量进行了大量不必要的股票买卖,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均属不必要支出,所以法院认为,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但同时,法院也考虑到,刘林股票出现亏损,除了张华应负主要责任以外,2003年至2006年初中国股市处于行情低迷状态也是客观因素之一,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张华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09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