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修改的利益之争:亟待“开门立法”(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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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法”修改的利益之争:亟待“开门立法”(2)
2009年03月23日 13: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亟待“开门立法”

  为了突破地方政府的行政藩篱,人大代表开始在每年的“全国两会”上奔走呼喊。

  据悉,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254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呼吁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而2004年两会期间,又有5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当时代表们更是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法律缺位、层次低、效力差等问题。

  除了人大代表之外,学界也是生力军。“近些年,我们通过媒体以及写论文和举行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学术会议。”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唐钧向《中国新闻周刊》说,科研院所的研讨会一般都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部门以及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门等利益相关单位的相关人士参加,以达到影响立法的效果。

  2005年1月2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社会保险法治国际研讨会召开。来自全国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科学院等众多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及外方专家参加了该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当时参会的立法者开始更多地向其他国家学习先进保障经验。 胡继晔认为,学者正是通过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方式,以促进相关立法部门对《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的关注度。

  《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对外公布后,同样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截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学术界、律师界、企业界和有关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7万余件。

  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是《草案》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条规定,将人为造成不同群体间的身份歧视,大部分国家都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没有为某一特殊群体制定单独的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杨团研究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将会导致从立法上造成人们之间的不平等。

  究竟《社会保险法》的立法难点在什么地方?郑功成认为,它难就难在社会保险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的关系。这个关系非常复杂。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草案)》进入二次审议后,利益各方及相关人士组织了大量立法外活动。

  今年年初,广东省国融律师事务所以邮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了9条意见。

  3月7日,该所主任唐国雄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些意见是事务所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的,如对逾期欠缴社保费的企业的处理问题;又如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由于规定不细,造成了劳资双方争议的问题等。“这些实际操作中遇到的细节问题,企业都苦于没有参照的标准。”唐国雄律师说。

  近日,郑秉文更是在媒体上撰文直言我国社保制度的弊端,处于“未定型、未定性、未定局”的阶段。他主张应借立法这个机会从制度结构上一揽子解决社保设计问题。

  2007年底,《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审议后不久,大量弱势方农民工出现了“退保潮”。2008年春节临近,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也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退保率超过95%。而部分企业,则采取了偷逃保险费或裁员行为。

  针对诸多利益群体向人大代表的游说,周洪宇表示,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搜集建议时应该有所判断,“最起码应该知道自己是在为谁服务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立法博弈是民主立法的表现,在立法过程中,各种观点和意见在全国人大平台上的互动,这是开门立法的表现。

  3月9日上午9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表示, 2009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中,包括制定《社会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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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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