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弃企逃债”纠纷大增 轻易宣告破产不可取——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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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弃企逃债”纠纷大增 轻易宣告破产不可取
2009年03月10日 13:4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光权教授在会前做了一个调查,发现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倒闭、企业主逃离引发的纠纷大量增长,仅江苏南通开发区法院在10个月内就受理“弃企逃债”执行案件150余件,涉案金额2630余万元。

  “南通开发区作为中小企业密集的地区,‘弃企逃债’的情况说明,中小企业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程度很严重。”周光权代表说,地方各级法院应当与地方政府紧密配合,对可能发生“弃企逃债”的企业负责人开展“地毯式”风险排查工作。对“弃企逃债”案件,应当在第一时间,果断采取保全措施,有效控制被逃债企业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周光权代表说,今年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繁重使命,也是维护稳定工作形势最严峻的一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高度关注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紧紧围绕大局、服务大局,高度关注民生问题,高度关注社会稳定,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容应对。

  就审判层面而言,审判人员不能机械办案。周光权代表解释,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审判人员需要深入企业、基层,分析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研究企业面临的困境,研究帮助企业平稳渡过金融危机的司法政策和应对措施,特别是对诉讼保全、企业重整、执行时机等方面进行调研,出台应对措施。不轻易宣告企业破产,不轻易将企业职工“甩”到社会上,即便万不得已要宣告企业破产,也应当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周光权代表建议,对陷入民商事纠纷,但基本可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以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停滞。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已经制定并实施的《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台与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相适应、且更具操作性的关于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最佳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就如何处理因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诉讼提出指导性意见,尤其是对企业改制案、涉农案、房地产案、破产案、弃企逃债纠纷、集团诉讼案等问题,应该有明确的、便于操作的处理意见。”周光权代表建议。

  这样做有三点好处,周光权代表解释,可以确保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对审判权的行使,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主动防范,主动助推经济平稳增长;统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背景下的执法标准,确保地方司法机关从大局出发,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指导性意见,为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留足较为宽余的执法空间,使其在司法活动中,高度关注涉及民生的个案,千方百计帮企业“化危为机”、给职工就业的机会。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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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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