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研讨证券市场热点:创业板推出条件成熟(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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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委员研讨证券市场热点:创业板推出条件成熟(2)
2009年03月10日 09:3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王超:不要让创业板的诞生严重超过“预产期”

  最近10年,推出创业板的呼声非常高,对此,我认为其根本问题是要把严重超过“预产期”的孩子赶紧生下来,这就是问题所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有些人对此时推出创业板市场忧虑重重,但我认为完善金融监管与发展金融创新并不冲突,而且构建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体系也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题中之义。因此,希望监管部门不要因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在监管方面片面地强调风险控制,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妨碍了类似创业板的推出。

  创业板适合推出的时间点在哪里?今年如果选择的话,我个人仍然认为在2500点到3000点左右,在上证综指的这个指标位推出是比较好的时机。因为,国家在拉动经济的政策基本上应该显现出来效果了,这既不会影响大家的信心,同时又不会分流主板市场的信心,所以推出会比较顺利。创业板现在就可以推出。如果现在不推出,我认为在六七月份应该推出了。否则的话各方面都很难受,企业难受、风投难受,证监会将面临很大的压力。

  美国上一轮10年的繁荣,与纳斯达克有非常大的关联。美国的高科技的空前繁荣,是带动了美国这一轮经济的调整,纳斯达克在这里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面临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为了解决目前的金融危机的问题,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大批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问题,我们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

  张小平:创业板的推出是经济繁荣到来之前必要的制度准备

  上一个经济长波留给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制度上的遗产,就是技术创新已经不仅仅是实验室里少数科学家的事情,而是更需要金融体制的支持。我们不应忘记的是,由于传统的银行制度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因此产生了资本市场;又由于主板市场无法满足科技创新的需要,因此产生了创业板。创业板市场的适时推出,可能不仅是一个资本市场结构的重新构造的问题,而且是下一轮经济繁荣到来之前必要的制度准备。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金融创新的确会有风险。但是金融创新最直接的动因,就是规避监管,满足市场上出现的新资金需求以及获取更高的利润。这个博弈过程始终是存在的。

  邢会强:要敢于在世界金融危机中推出创业板

  金融创新与金融危机呈正比例关系。金融创新越多,风险就会越大,金融危机爆发的概率也就越高。从世界范围来看,在一个国家内,银行倒闭数量、涉及存款数目以及牵连各方利益当事人最多的当属美国。国外一位研究金融史的学者说道,“银行恐慌是稀有的,它们发生在美国的频率比任何国家都高。”但美国这么多银行危机、金融危机阻碍了美国成为金融业老大了吗?没有。因为金融危机中孕育着新事物的萌芽。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说:“危机出新生。”温家宝总理说:“没有哪一次巨大的历史灾难,不是以历史的进步为补偿的。”因此,不要因惧怕金融危机而耽误了自己的金融创新的步伐。

  金融监管不力往往是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克服金融危机,往往要加强金融监管。但是,渡过金融危机后,经济一繁荣,往往就会出现放松监管的趋势。上述逻辑可以总结为:“监管不力———金融危机———加强监管———克服危机———金融创新,放松管制———经济繁荣,盛极而衰———金融危机———新一轮加强监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逻辑,是因为资本天生具有逐利本性,往往会通过金融创新,突破现有的监管框架,或者游说政府通过放松管制的法律,这在短期内固然能获得一时的发展和繁荣,但物极必反,繁荣之后就是又一轮的金融危机。

  几乎每次影响较大的金融危机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变革。美国《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都是“大危机”的产物。亚洲金融危机加快了我国出台证券法的速度。美国是目前世界上经济、金融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在金融危机后的法律变革最为频繁。我们发现,法律变革的“美国效应”非常明显。很多措施起源地并不在美国,但美国引入该措施后,其他国家往往争相效仿。这种奉华尔街为圭臬的现象不是好现象,因为美国的金融法制模式并不是最好的金融法制模式,美国的金融法也不是世界上最为先进、最好的金融法,美国的金融法成功的原因在于它是适合美国国情的、不断变革和调适的金融法。

  因此,要对金融危机与法律变革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不要惧怕金融危机,而是要树立主动进行法律变革的意识,根据自己的国情,适时进行相应的法律变革。不管中国目前有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但中国经济目前确实遇到了困难。其原因部分在于:在实体经济方面,凭高耗能、高污染、低工资而竞争的模式难以为继,很多企业进入微利时代,其生产的低端产品在残酷地竞争,很多企业不重视研发,部分重视研发的、代表着中国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创业企业融资不畅;在虚拟经济方面,交易工具缺乏,股市暴起暴跌,市场没有弹性。这源自于市场不当行为太多,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盛行,公司上市门槛高,证券监管的重点在上市时的审批,而不在上市后的监管。这也暴露了证券监管的不力。

  针对中国的问题,应提出中国的法律对策。这个对策我认为就是:要敢于在世界金融危机中推出创业板,同时加强证券执法、司法力度,全面开禁证券民事诉讼,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要依靠诉讼的力量,依靠股民、律师、市场和法院的力量,共同提高证券监管的有效性。美国在“大危机”之时也是在证券领域引入辩方举证制度,加大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等措施,才使美国股市开始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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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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