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3月5日电 (姜诚意)消费者因购买问题食品而权益受到侵害,是找市场,经营者,还是厂家?重庆工商局于5日正式推行的《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受害消费者可找市场开办者先行赔偿。
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食品经营者需向市场开办者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如消费者因向食品经营者购买到不合格食品,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市场开办者可用保证金先行向消费者赔偿。
据了解,《重庆市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安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全合同》示范文本试用于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与场内从事食品或食用农产品销售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者)签定。该合同从保障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流通出发,具体明确了市场开办者和场内食品经营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其中明确约定,市场开办者有管理监督、检查、抽检经营者所售食品等权利,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经营环境等义务;食品经营者有查询监督保证金的缴纳和支付、对抽检结果提出异议等权力,有保证所经营食品安全合格、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
据悉,重庆工商局通过民事约定的形式,强化食品安全保障,在全国各省市中尚属首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