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为保证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山东省近日出台《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带薪休假是职工的合法权利,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无论怎么看,该规定都让人觉得有点避重就轻。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节假日是基本上都得到保障的,带薪休假对他们来说,并无太大的障碍。
而与此相对,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往往得不到保障。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对企业职工来说,带薪休假这项法定权利更容易被忽视。所以,现在最需要强制执行带薪休假的是企业职工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为何不首先保证企业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呢?
另外,从以往来看,我们几乎看不到企业员工因为没有享受带薪休假而将企业告到法院的新闻,因为他们不敢,如果有人敢这样做,恐怕在休假之后,等待他们的就是离开企业的结局。对企业员工来说,如果不是企业主动给予带薪休假的工资,他们恐怕是不敢主动要求的,更何况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如果有关方面真想让带薪休假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那首先应出台措施让企业员工的带薪休假制度得到执行;其次是不要让员工自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措施,让企业不得不执行。
由此观之,出台这样的意见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因为有选择性执法之嫌,所以其意义相当有限。 (王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