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连线
西方国家个税制度更合理化
(记者赵海建)个税征收事关民众个人利益,西方国家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政税务系主任、博士生导师林江教授。
中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
广州日报:您认为,与西方相比,中国个税起征点是否有些低?工薪阶层是否成了纳税主体?
林江:其实,就中国目前发展水平来说,2000元的起征点不算太低。中国人均GDP在2007年达2000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4万元,2000元起征点已经算相当高的了。而西方发达国家人均GDP就要高很多了,纯粹比较起征点没有现实意义。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如果将起征点抬得过高不现实。
与中国一样,西方国家的纳税主体也是中产阶级。但中国富人的避税条件比西方宽裕得多。在中国,富人只要不给自己开工资,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设免税额值得中国借鉴
广州日报:在征收个税时,西方国家会充分考虑个人维持基本生活的成本,这是否显得更人性化?
林江:相对来说,西方国家的个税制度要人性化与合理化许多。其中,最值得提倡的就是免税额的设定。
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收入并不会立即成为个人纳税的依据,首先必须在其中扣除用于维护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免税额。
在免税额当中,甚至还包括个人为再就业而继续进修的费用。由于西方国家一般施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免税额的前提就是政府对纳税人的充分信任。这一点与中国香港的税收政策类似,香港免税额中包括赡养老人的费用,但规定必须是那些一起居住的老人,政府一般不会对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但一旦在突击调查中被发现虚假申报,就会受到严厉制裁,污点伴随终生。
中国就只设立一个冷冰冰的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完全由政府设定,显得不够人性化。即便是收入相同,但每个人的家庭负担并不一样;此外,中国的税制设立在对纳税人不信任的前提上。中国虽然也实行税收申报制度,但与西方的申报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纳税之后的一个行为。
西方纳税人权利得到保护
广州日报:中国多年来一直强调纳税义务,而对纳税人的权利似乎有些忽视,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林江: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西方国家显然走在了前面。由于中国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单位代扣的办法,税务机关一般只和单位打交道,和纳税人之间没有直接接触,服务意识因此就差很多。
而且,由于中国税务实行收支分开的原则,纳税人对税收用途缺乏应有的知情权。但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善,对于那些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进行个税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主动提供纳税凭证。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只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并获得纳税凭证。但也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对纳税大户比较重视,而对普通纳税人没有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