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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未成功损失万元 股民向银行索赔

2008年12月08日 17:3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因办理股票型基金转换货币型基金业务失败,损失近万元,呼女士以银行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将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告上法庭,索赔基金损失9700元。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驳回了呼女士的诉讼请求。

  呼女士在起诉中称,2007年3月,我委托招行建国路支行申购了广发稳健和广发聚富两支基金。今年年初,由于股市低迷,我准备将这两支股票型基金转换成货币型基金,以降低投资风险。4月1日我办理了基金转换业务。4月16、17日,我打电话至招商银行金葵花卡的服务热线询问,方得知因广发基金管理公司在4月1日上午发出《关于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称在清明节前的三个工作日,即4月1日、2日、3日,暂停该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业务,上述转换没有成功。

  呼女士认为,招行作为其办理基金业务的代理人,负有告知该公告的义务却未告知,给其造成基金损失近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招行赔偿基金损失。

  庭审中,招行的代理人辩称,招行只是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且已经尽到代销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代理人表示,呼女士是自己通过网上银行操作的基金转化业务,对此损失招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招行表示在今年4月2日17时50分曾向呼女士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了一条基金转换换出业务失败的信息。对此呼女士表示,因自己没有使用该手机,故没有看到该提示短信。

  同时,招行向法庭提供了其网上开户协议的对话框,该对话框中显示:“基金转换请求已受理,您的交易委托已接受,该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公司确认结果为准,请您及时查询”。对此,呼女士表示其知晓应在转换业务办理两天后查询是否转换成功。

  法院经审理认为,及时发布基金信息的义务人为基金公司,而非基金公司代理机构的招商银行;且基金公司只能通过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基金信息而无法做到通知到每一个基金购买人。呼女士不上网,亦不知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基金信息,因此产生未及时获取基金信息的结果,责任不在招行。由于呼女士未使用在客户资料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导致其没有看到招行发送的转换失败的短信提醒,同时在明知应于交易2日后查询交易是否成功但由此产生的损失要求招行承担,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因呼女士主张招行负有主动告知基金信息的义务,缺乏约定或法定依据,法院驳回了呼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呼女士因不服法院判决已经递交了上诉状。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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