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用户通过邮政企业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四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批准或者备案的有效文件以及营业执照,到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其原办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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