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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邮政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4)

2008年10月30日 10: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第六章 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

  第五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前款所称国内快递业务,是指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均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快递业务。

  第五十一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十二条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拟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快递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原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并购快递企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五十四条 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第五十五条 快递企业经营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信件快递业务,应当在信件封套的显著位置标注信件字样。

  快递企业不得将信件打包后作为包裹寄递。

  第五十六条 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应当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邮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快递企业提供报关数据。

  第五十七条 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十三条关于邮件处理场所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的快件;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五十九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第六十条 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运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违禁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第六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

  第六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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