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邮政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 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五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
第九条 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十一条 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和宾馆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的,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四条 征收、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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