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市级以上政府可根据创业投资需要设立引导基金
2008年10月22日 23: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0月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中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执行。
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这份文件,创业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但上述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这份文件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并规定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其资金来源包括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创业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以及风险控制,强调“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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