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一名读者在北京王府井书店里翻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从8月1日起,酝酿十四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商务部即将成立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新社发 郑雄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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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一名读者在北京王府井书店里翻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从8月1日起,酝酿十四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商务部即将成立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新社发 郑雄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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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
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存有误读
时建中表示,一些国内公司对《反垄断法》的条文本身有一些误读,《反垄断法》第七条的意思是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国有企业,它的经营活动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就是说,一方面《反垄断法》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却仍然要约束你。而且还有一点,从第七条我们解读不出任何要对国有企业进行豁免的相关规定”。也有业内专家表示,《反垄断法》对于内外资企业的要求标准是一致的。不过,由于现在还缺乏实施细则,《反垄断法》如何具体操作仍存在悬念。
晨报记者 邢飞 李隽琼
专家观察
反垄断应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
●时建中
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们期待着该法成为“行动中的法律”。为了确保正确的“行动”方向,须高度重视该法第一条,即“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解读这一条,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词,即“公平竞争”、“效率”、“消费者利益”。它们明确了这部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理解《反垄断法》的钥匙,是《反垄断法》施行的指南,是判断《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三个维度。
《反垄断法》的实施,需以准确把握法的内容为前提。一旦《反垄断法》被误读甚至曲解,在实施过程中必将遭遇更多的观念上的挑战和利益集团的阻遏。如果错误地把《反垄断法》与发展规模经济、央企重组、对外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相对立,错误地把达到审查标准的企业并购等同于违法、把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等同于禁止,就难以形成正确的反垄断法律意识,难以培育优质的竞争文化,难以营造实施《反垄断法》所必需的社会文化。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反垄断传统的国度,宣传普及《反垄断法》的工作任重道远。
《反垄断法》的实施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不进行调查时,举报人还可依法提起针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诉讼。行政主导型的实施体制,可以节约公众运用《反垄断法》的成本。当然,公众若因垄断行为而受害时,也可依该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救助。可见,《反垄断法》要成为行动中的法律需要公众行动起来。离开了公众的积极参与,《反垄断法》将面临实施机制失灵的风险。
总之,《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需要高效的执法体制、经营者的自律、公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把反垄断培育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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