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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各自表态: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违法?(4)

2008年07月13日 12:0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刘俊海:

  倘若太平洋证券的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引入的四个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之间分别通过1∶8和1∶4的交换比例实现股份互易,其行为本身严格说来是协助和参与云大科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行为。

  判断太平洋证券上市路径是否合法,有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问题是,太平洋证券的四个股东向云大科技两万多名股东换股的行为是否触犯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禁止性规定?

  我认为,倘若上述换股行为事先获得了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具有合法性;倘若事先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定条件与法定程序所作的核准,就不具有合法性。

  太平洋证券上市案例大讨论的深层次意义在于促使立法者和监管者认真深思一下我国未来的公司上市制度改革的根本方向问题。世界资本市场既有个性也有共性,但是共性大于个性。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从中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例、判例与学说,进一步解放思想,鼓励公司自治与创新活动,大幅降低公司上市门槛。

  我顺便联想到一个问题,就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制度真空亟待填补。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其认购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另一方面却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出让这些股票。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到位,一些股东为了变现投资,遂在一些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通过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的方式转让股权。大禹治水,贵在堵疏结合。

  王怀宇:

  通过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

  不能简单说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违法违规。它的实践与现有的一般路径不同时,要从两个方面判断它是创新还是违法。一个是看程序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个是看证券监管部门是否适当关注了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者影响秩序的安排。如果它进行了一系列不合常规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理的安排和考虑,实质监管的内容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和法律要求,这时候再来讨论这个做法是违规还是创新就更清楚一些。如果实体安排合理,证券监管公平,这是制度创新,我认为这是个精妙的例子,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

  在我们国家,用换股进行并购,在《证券法》上是允许的,在《公司法》上则不明确。

  说起来,今天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遭到一些质疑,如果是在国外的话,可能就不存在了。因为在国外,采用登记制度,对很多东西不会实质审查,另外比较注意降低上市成本。我们国家目前的发展路径也是向简化上市程序,或者是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这个方向走。当然减少行政的直接介入可能有个逐步过程。

  田思源:

  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实际上是三个问题。一个实体的问题,一个程序的问题,一个太平洋证券的做法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觉得可以换个角度讨论。由于现有法律制度的缺陷,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你说我违法了,要说出违什么法、哪一条,这里是没有的。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个创新的问题,在法律内部进行一个创新。实际上,内部的创新可能比外部的创新更容易一些。这里关键是不违法,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实践证明太平洋证券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可以通过将来的立法来作禁止性规定,如果太平洋证券的做法可取,我们也同样可以通过立法来作肯定性的规定,并将这其中的法律漏洞弥补上,这也是推动了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想说说证监会办公厅可否对外发文的问题,这是一个程序问题。一般说来,办公厅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并不多,但也并不是无权行使。这里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证监会办公厅对上交所的发文是否是外部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其是内部行政行为的话,证监会办公厅当然有这样的权力。另一个是如果认为此时证监会办公厅的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也不能一概认为它就没有这样的权力。现在,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办公厅对外发文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五一、十一等的放假通知、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等等。所以说证监会办公厅的发文是可以代表证监会的,这一点在程序上并没有什么问题,如果证监会认为其办公厅的做法不能代表证监会,这个要由证监会来表明态度。

  关于第三个问题,太平洋证券上市这样的第三条道路是否可以复制的问题。现有的观点是,似乎不能复制就不具有普遍的意义,这条路就违法了。这个问题与太平洋证券是否违法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是否可以复制要看具体情况,太平洋证券上市是股改过程中的一个特例,有它的特殊情况,如果其他个案的情况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那它就可复制了,如果没有得到认可就没有被复制。是否可以复制不是问题的关键,实践和制度都是在发展和创新过程之中的,这就是太平洋证券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意义所在。

  上市的法律环境,然后是上市的社会效应,必须把这两个情况结合来看,这是需要强调的问题。如果我们转变了一个视角,在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将太平洋证券的做法看作是一个创新,对股改对社会的稳定是很有意义的。这是很关键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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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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