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四宝:
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例所涉及的问题是在股票发行上市的问题上是否允许创新的问题。如果允许,这样的创新是否违反了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了禁止性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开报道的情况,我看没有。
在美国,股份与股份的交换,是并购的四种形式之一。太平洋证券的操作是一种探索,经过总结和健全后,很可能会成为未来的一种改革新途径。
甘培忠:
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太平洋证券,都实现了一种突破,不光是踩出了一条公司上市的新路径,而是在“借壳”之外首创了“买壳”。
云大科技面临退市,会在瞬间影响到两三万人的切身利益,这会是社会不安定因素。过去上市公司退市时,给政府造成的压力过大,为保障社会安定政府需要额外支付相当的社会成本。这种状况下无论太平洋证券还是证监会,通过允许股权置换安排实现以新换旧的客观效果应当予以肯定,这是个善举。解决这个问题使云大科技股东和太平洋证券都获得了利益,在正常情形下受损害的利益方应该是云大科技的债权人,但太平洋证券股东通过别的安排给云大科技债权人以补偿,使清偿率由百分之二十左右上升到百分之五十,债权人肯定是满意的。我的意见有如下方面:
第一,公司上市的途径过于狭窄,造成拥堵,应当允许创新。完美的做法是先设立制度,告知天下,然后让各方具体实施。在特定时期确定了保障社会安定的公共价值目标,政府出政策,公司买单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安定,当然是功德之举。
第二,借壳上市,是业界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般不会引发非议。但是,习惯和熟知的路径往往也是荆棘丛生,比如“壳”的社会名声不好,“壳”公司的债务负担过重,经营主业方面差别过大,注入新的资产、变更营业范围周期太长,手续繁杂,不如以新换旧更加便捷。在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证监会,还是太平洋证券,都实现了一种突破,不光是踩出了一条公司上市的新路径,而且在“借壳”之外首创了“买壳”。
第三,证监会主席办公会应当看成是证监会的最高决策形式,其通过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决定在我国现有法律把公司上市当作行政许可的事务的框架下,无可置疑。发审委、重组委只是证监会的内部办事机构。证监会主席办公会批准任何公司上市的能力当然是具备的,就像法院重大案子经合议庭合议后还要经过审委会审查一样。
龙翼飞:
太平洋证券换股本身没有扰乱证券市场,没有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这里有几个问题。一个就是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否进行了正规的信息披露,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如果认为哪个地方披露的不真实,作为公众,可以提出来,可以批评。但作为媒体舆论监督者,也有一个底线,就是客观真实。应该客观报道,让大家做评论。
第二,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这样一系列行为实施监管,是否进行了监管,监管的方式是依据证监会的职权,是核准还是批准?如有争议,相关利益群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媒体认为损害了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要指出他的行为本身违反了什么样的义务,这要有具体事实。
第三,在现有资本市场,太平洋证券换股本身是否扰乱了证券市场,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我们看到的结果不是这样。云大科技是一个背负巨额债务,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公司,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这种情况下,通过一定市场行为予以化解,让相应的股民对自己的投资有一定信心,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从这样的社会效果看,我们不能否定。
朱慈蕴:
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是一个可能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式。
我个人觉得,这次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与云大科技的股改密切相关。这里的创新之处在于一个原本不公开上市的公司股东,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置换,使自己获得上市的机会。在国外,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实现公司重组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但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或是相关的行政法规,都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特别是涉及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置换可能涉及的特殊问题,无论立法还是理论界,对之讨论不多。
我认为,太平洋证券的确是在探索一种创新之路。我们必须从这次太平洋证券上市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这里涉及这么几个问题:
第一,完善亏损上市公司重组的制度,要有一个好的平台和机制,使找钱的和找壳的能顺畅对接。重组要两面看,成功了皆大欢喜,不成功反受其累。但我们确需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司重组机制。
第二,一个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应当怎样进行信息披露。股权置换的方式不同于IPO和买壳重组,它应当通过什么机构审批,在什么阶段披露什么信息,值得深入探讨。结合本案,太平洋证券上市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有证监会的批复文件,这个程序上是没问题的。
第三,随着股权置换的成功,太平洋证券上市而“云大科技”退市。虽然原“云大科技”的小股东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但伴随着“云大科技”的退市,还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必须考虑。本案中由于关注了“云大科技”的债权人利益问题,使得各个债权人得到50%的清偿率,远远超过了“云大科技”破产退市债权人可能得到的清偿。
第四,非公众公司通过股权置换成为上市公司是一个可能很有发展前景的方式。由于股东置换股权是交易法上的事情,应当崇尚合同自由原则,一般情况下不能禁止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但是,这种股权置换的后果导致私募公司变成公募公司,而这就涉及到公司组织法上的问题,特别是上市公司的特别性问题。显然,如何对这样的股权置换进行规制,如何对私募公司的股东之股权转让进行规制,如何协调其与契约自由的关系,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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