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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废除退票费 两部委回函难出实举(2)

2008年07月08日 11:12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参与多部国家法律起草工作的熊文钊教授认为:“完全不收退票费不太可能”

  究竟该不该收取退票费?如何合理收取退票费?就这些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曾参与多部国家法律起草工作的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退票费属于违约责任

  有律师提出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发改委就此回应:有法律障碍。熊教授认为,正如发改委所称,障碍来自于《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旅客购买火车票,实际上是与运输企业签订了“交通运输合同”,一旦提出退票,就是单方面违约,应该负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收取退票费“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可以规范市场,有效防止非法销售火车票。

  但是,熊教授指出,作为合同对等的条件,在违反合同约定时,运输企业也应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火车延迟发车,铁道部门应该付给旅客违约金。”停收退票费不现实

  “完全不收退票费不太可能”,谈到取消退票费的可能性,熊教授认为这个建议不现实:“但是,可以按照发改委的建议进行退票费政策的完善,建立退票的等级制度,分时段收取相对合理的费用,虽然这也有一定的难度,但可以通过各方面协调来实现。”

  事实上,目前解决退票费的核心问题在于“降低费用”。从铁路部门的角度来说,取消退票费可能性不大,这涉及到盈利、管理、规范等多方面因素,但适当降低费用是可行的。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分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的做法兼顾了消费者自身的需求,体现了制度中的“人情味”。

  熊教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考虑只收取退票手续费,而费用率不要超过5%。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伤亡赔偿限额

  “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赔偿限额是否合法”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有律师提出,这个限额“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规定”。而铁道部的回应是,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未修订前严格执行。

  对此,熊教授认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额数目,只能说‘15万元伤亡赔偿限额’违反了民法‘公平’的原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额,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具有效力的,只能说建议国务院进行法规的修订。”他还指出,目前铁路旅客伤亡赔偿限额是可以通过协调协商,从而达成协议来解决的。缺少竞争是问题难以解决的关键

  “关键问题在于缺少竞争。”熊文钊教授指出:“其实现在铁路运输可以说是‘垄断’,没有竞争对手,购票紧张,所以解决退票费问题很难。像民航,有多家航空公司竞争,退票方面的问题处理得相对好一些,这也是市场机制的推动作用。”

  以目前的情况看来,退票费、伤亡赔偿限额等问题并不能一次性彻底解决,只能通过一次次的协调来平衡双方的权益关系。国家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也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而是需要逐步的构建和完善。(记者 丁国元 实习生 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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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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