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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求废除退票费 两部委回函难出实举

2008年07月08日 11:12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2008年7月7日,湖北宜昌市火车站里,旅客在购买火车票。据悉,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日前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国家发改委表示已向铁道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建议如下: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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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消费者认为:20%的退票费远高于3%~5%的普通客票利润,这对旅客很不公平

  国家发改委回复北京律师董正伟的质询今天被披露。发改委建议,旅客所退火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旅客退票费,但强调这只是“建议”,而且还有若干前提,同时表示,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还存在法律障碍。

  律师董正伟在今年5月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他表示:火车票上有“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这句话自相矛盾,属于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而且铁路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远低于其他的死亡赔偿。以上规定应予撤消或修改。建议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消火车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

  国家发改委回函说,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铁道部回函则表示,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属于行政法规,在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铁道部将严格执行。现行的铁路票价政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铁道部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一些消费者表示,上述两单位回函绕来绕去,并没有解答广大旅客最关心的铁路单方面硬性收取20%退票费的问题。“退票费不能取消,降低一点儿总可以吧?20%退票费远远高于普通客票约3%~5%的利润。铁路部门办一下简单的手续,就能获得火车票面价格20%的收益,明显对旅客带有惩罚性质,而且是暴利,这对旅客很不公平。况且,目前铁路客运多处于供不应求状态,许多旅客买了全额车票却站着乘车;特别是火车经常晚点,对旅客一点儿补偿也没有。公平原则很难全面体现。”他们表示。(记者丁国元)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明确表态:“退票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立法精神

  针对国家发改委向铁道部发出的关于取消退票手续费建议引起的各方反应,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今天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明确表态:收取火车票退票费涉嫌违反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立法精神,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根据其立法精神对其予以规制。

  邱宝昌介绍说,铁路部门自从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起,就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至今已经有十余个年头,其间不断有消费者或法律界人士诉诸法律,然而最终无一例外被判驳回。其原因无非是:铁路运输企业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三十三条收取退票费属合法行为。对此邱宝昌认为这种规定本身就涉嫌程序违法———退票费的定价不仅未经发改委批准,而且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没有进行听证;同时,铁路部门收取退票费的行为,既违背《民法通则》中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也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邱宝昌认为,消费者退票原因很复杂,有的可能是身体原因,有的是会议临时改期或取消,有的甚至是因为天气原因致火车晚点而耽误行程,消费者不得不退票,而铁路部门一概依照行规,按火车票的20%收取退票费,这种行为显然涉嫌一家独大的铁路部门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垄断)地位而坚持的垄断行为。于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是乘客,如果他乘坐的列车晚点,在大多数情况下,铁道部门不会支付任何赔偿;但如果他知道了列车将晚点而去退掉这张车票,就不得不支付20%的退票费。

  北京市消协曾经披露的经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十大经营者不诚信行为中,铁路强行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就是垄断经营、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有关方面曾经在网上以“退票费标准制定是否合理”为题作过一项调查,结果显示逾95%的网友认为绝对不合理。

  “关于取消退票费的问题,不是发改委与铁道部之间的认知问题,而是民众权益与垄断利益之间的较量。”邱宝昌语气坚定地说。他说《反垄断法》即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希望随着该法的实施,民众利益不再无端受到垄断者的侵犯。(记者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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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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