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李德林的调查,他找到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的“依据”,即证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该批复内容显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相关事宜已经经过证监会批准。”
从行文看,这份函件下发于2007年12月21日,是针对上交所曾经向证监会提交的编号[2007]168号的《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而发。
李德林和几位资深律师的质疑是,证监会办公厅有无权力下发这样的文件?记者从证监会官方网站上查到,证监会办公厅的职责为: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会机关的日常工作;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负责会公文审核、文件档案管理、值班、信访、保密、保卫、新闻发布、信息综合、机关财务和会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的证券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其中,并不能找到“审核公司上市”的职责分工。
另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可能是证监会办公厅代发或转发的证监会的文件。但李德林手中的“批复”影印件显示,落款公章不是证监会,而是证监会办公厅。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公告书上,列举了几个与太平洋上市有关的文件,除了前述“275号文”,还有证监机构字[2007]81号《关于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下称“81号文”),在这份2007年4月6日签发的证监会的批复中,显示的内容也主要是诸如太平洋证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云南国资等公司增资太平洋证券的事宜。
李德林说,显然,前述的“批复”并不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准文件,而是与证监会的机构部所负责工作相关的机构管理文件,“批复”详细公布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名单以及持股比例,还强调“太平洋证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报我会批准。”
记者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也未找到其他关于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批复文件。
对“离奇”的质疑
太平洋证券的上述负责人,对于广受质疑的上市经历和证监会的审批程序,虽然没有直接说是第三种模式,但也很明确地认为是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带有一定特殊性的模式。他认为这种模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趋势。
李江律师则认为,如果属于创新出奇,就应该能够在完成后得到推广和复制。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是在现行法律公示的模式下遵照相同的规则进入资本市场的。作为制度安排,如果需要有一种有别于以往的上市通道,这种安排至少也应该是预先公示的,对所有人都是公平适用的。再好的制度和规则,如果只是少数人秘密掌控的“专利”,难免成为寻租的工具。如果未经公示便成为一体遵行的规则,那它压根儿就不成其为好的制度,因此也不会也不能得到推广和复制。
李江说:“如果说证监会办公厅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问题上代行了证监会的职权,已经从行政程序上暴露了太平洋证券上市程序的瑕疵,那么,在这种简单的常识性的问题背后,是不是有更为敏感和复杂的问题呢?从证监会办公厅这份文字不多但概念不少的文件中,看不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发行适用了何种法律程序。”
他的质疑是,太平洋证券之所以能上市,前提就是将云大科技的股东们置换进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证券的四家股东用部分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云大科技的股东们按照流通股股东4∶1,非流通股股东8∶1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股票进行交换,但是通过置换形成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不到公司总股份的5%。这么操作后太平洋证券难道就自动获得了流通性?
“上市资格绝不是股东们可以随意叫卖的资产。太平洋证券与云大科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主体,他们的所有人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行为,仅仅是带来公司所有者的变化,并不导致民事主体的法律属性发生本质改变。所有权的交换并不能改变云大科技以及太平洋证券的法律属性,云大科技的上市流通权已经取得了证监会的许可,这种行政许可不能随着股东的利益交换而发生转移。”李江说。(记者 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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