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杭州娃哈哈集团与合资方法国达能集团缠斗未休时,国内一知名财经媒体报道说,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十年欠税3亿元,在税务部门开始调查之际,宗庆后突击补缴了2亿多元税款。之后,宗庆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补办了申报及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并交纳了滞纳金。
宗庆后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偷税罪?该事件折射出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什么样的税法风险?它对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什么启示?6月21日,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共同召开研讨会,探讨有关宗庆后涉税事件的若干问题。
知名民营企业家身陷“欠税门”
20年前,一句“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的广告语传遍大江南北,宗庆后和他创建的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从此声名鹊起,在中国食品饮料行业越做越大,发展成“合纵连横”的娃哈哈集团,成为国内首屈一指的饮料巨头。
在娃哈哈的发展历程中,与达能的合作不能不提。
1996年,娃哈哈集团为实现上市寻觅资金,法国达能集团成为入围的合作伙伴。法国达能集团收购了娃哈哈集团旗下39家公司的51%股份,并对娃哈哈集团注入1.5亿美元资金。2007年,娃哈哈与达能的“蜜月”期走到尽头,达能提出以40亿元代价收购娃哈哈旗下所有非合资公司的51%股权,娃哈哈则以“捍卫中国民族品牌”为由进行抵制,并要求把合资公司中达能的股份赎回。两家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商业纠纷。
今年4月14日,持续了一年有余的“达娃之争”正处在谈判的关键时期,媒体突然爆出宗庆后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的“猛料”。据报道,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在去年8月接到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市地税局查办。杭州市地税局于去年11月正式立案,查出宗庆后在过去10年欠税近3亿元。而在去年10月,宗庆后突击补缴了2亿多元的税款。
4月15日,宗庆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承认,已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补办了申报及补缴个人所得税手续,并交纳了滞纳金。他承认自己正在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检查。同一天,娃哈哈工会顾问李肃在做客新浪时称,宗庆后过去并不知道仍有如此大笔收入应该纳税,因为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告诉他,已在新加坡代其缴税。秦鹏在当晚通过发言人向媒体表示,无论其本人还是达能方,都从未告诉过宗庆后会代其缴税。秦鹏强调:“达能没有替宗先生付税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也从来没有在境外替他付过税。”
股权回购适用高税率还是低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因此,宗庆后各项收入的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要缴纳的税款数额。根据媒体报道,宗庆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任职合资公司的工资和年终奖金;二是低价奖励股权和股权回购所得;三是宗庆后因持有这些奖励股而获得的股权分红收益;四是履行达能与之签订的《服务协议》而产生的服务费。
对于第一类收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归入“工资薪金所得”是毫无疑问的。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税务律师滕祥志则认为,一个自然人从理论上讲只能从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合资关系,从一家单位领取工资薪金,所以宗庆后除了在一家公司获得的报酬归入“工资薪金所得”外,其他应属“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累进税率,其中收入达到10万元的即可适用45%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于第二类收入也存在两种定性观点。根据达能及其子公司与宗庆后在1996年签订《奖励股协议》,达能将一些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以每股1元的低价奖励给宗庆后,宗庆后不仅每年从这些子公司获得红利,达能还同意以约定的“倍数”逐渐回购上述子公司股权,回购的价格跟宗庆后的实际业绩挂钩。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以及施正文教授认为,股权回购是根据宗庆后的业绩予以确定,其回购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该部分差额实际上具有对其经营业绩予以奖励的性质,应当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而予以课税。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副教授崔威和滕祥志律师则认为,股权回购应定为“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的适用税率是20%。
对于第三类收入,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属于“股息红利所得”,这类所得的适用税率是20%。
第四类收入是源自达能及其子公司在1996年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协议的宗旨是,“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其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资公司的经营业绩,达能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予宗庆后任何特别奖励。对于这部分收入,施正文教授认为应属“工资薪金所得”,滕祥志律师则认为属“劳务报酬所得”。
宗庆后面临刑法、税收征管法两道关卡
宗庆后涉税事件所涉及的金额之大、时间跨度之长,让许多人对宗庆后的未来捏一把汗。宗庆后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偷税罪?他会不会身陷囹圄呢?
刘剑文教授认为,法律的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有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列举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偷税罪,否则就难以认定。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罪的四个要件: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刘剑文教授说,由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仅规定了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负有登记账簿的义务,对个人并未强制性的规定必须就其收入进行账簿登记。前两种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仅针对企业,而非个人。其中就未申报纳税而成立的偷税罪,必须以“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为前提。因此,宗庆后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还取决于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同时,也只有在查明宗庆后所拖欠的税款及其在应纳税额中所占的比例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判定其是否构成偷税罪。
“即使宗庆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他也难逃法律的惩罚。”施正文教授认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一款规定的处罚力度是相当严厉的,如果宗庆后没有触犯刑法,他也很有可能会因为违反了这款规定而被处以巨额罚款。”施正文说。同时他指出,这一税收违法行为是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才新规定的,宗庆后在2001年以前的行为不会被追究。
对于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开始调查之际突击补缴税款的行为,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这一行为不会改变罪与非罪的定性问题。刘剑文教授说,如果在查明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罪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理论,在其犯罪既遂后,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因此,宗庆后的补税行为并不影响其罪与非罪的认定。他同时表示,宗庆后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并补缴了2亿多元税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对国家财政利益的侵害,减轻了由其犯罪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其主观恶性程度较轻,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
企业家要绷紧税法风险这根弦
与会专家表示,这一事件无论结果如何,都已对宗庆后和他的企业带来了不利影响。同时向更多的企业敲响了防范税法风险的警钟。
所谓税法风险,是指在税法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涉税行为的非规范性而导致不利税法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刘剑文表示,税法风险的形成原因有很多,最主要的是由于企业家自身税法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不考虑税法因素或未对税法因素给与足够的重视,存在侥幸心理甚至故意逃避纳税义务等。
施正文教授呼吁企业家一定要时刻绷紧税法风险这根弦。他建议企业家要增强税法意识,摒弃偷税在道德上不受谴责,正如窃书不为偷的传统理念。“企业家还应主动学习税法,聘请税务律师,设置税务机构,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施正文说。
除企业家自身的原因外,税收制度因素也是导致税法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刘剑文教授说,我国目前正处于税法改革的重要时期,旧有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正不断地被废止和变更,同时新的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也不断地产生,这就加大了企业家的税法遵从的风险。而且当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也不尽完善,许多税收法律法规尚未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及时做出回应和修改,同样加大了企业家的税法风险。他认为基于税法制度不健全或税法制度的改革所引发的企业家的税法风险,则应当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治环境予以防范。在税法修改或变革的过程中,要加强税法的宣传,提高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服务的水平。另外,企业家也应当提高纳税意识,关注税法的修改。
刘剑文还指出,宗庆后作为高收入者,未履行其纳税申报义务长达十多年,而在这期间税务机关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要求其申报,更未对其收入进行检查,尤其在2007年个人纳税申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宗庆后仍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也仍未采取措施,可以说税务机关也存在一定的疏忽。“要防范税收流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不仅有赖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提高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刘剑文说。 (作者: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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