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持股职工的股份管理、转让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的行为
(八)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本意见印发前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持股,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国有企业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若需提供的,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总金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半年内辞去所兼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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