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监管码在技术上缺乏实践检验和论证,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食品采取类似的监管码方法,在我国也不普及。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还有许多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码制度要求给每一个独立包装赋予唯一代码,食品加工企业操作难度大,需增加人力、财力,加重企业负担;此外,食品安全监督码在发挥追溯、防伪等作用方面机制仍不成熟,存在漏洞。而目前我国已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如果得到切实运行,完全可以保证食品安全。建议将食品安全监管码作为企业一种自愿行为而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待社会各界进行充分讨论后,再决定是否实施。
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作了规定。多数人建议,草案应明确禁止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任何防腐剂、食用香精、食用色素、安赛蜜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
有人提出,食品添加剂本身不是食品,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慎之又慎。现在有些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中添加了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成分。建议草案对单纯为了增加食品的色、香、味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以限制,对违规加量使用添加剂给广大消费者造成慢性身体损害的应加大赔偿责任。
还有一些人提出,许多食品生产企业在标注食品添加剂时,只是简单标注食品添加剂大类,而不标注其使用的具体品种,这是对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有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甚至故意在名称上玩文字游戏以逃避监管。有鉴于此,草案应当要求食品生产企业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化学名称或行业名称及添加剂量。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是松是严?
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征求意见时,多数人表示草案的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但也有人认为,很多疾病虽然不是消化道疾病,但是在病原体含量高时,可以随食物通过口腔黏膜传播感染人体。本条规定不严格,易导致安全隐患。
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如何操作?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查验记录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作了规定。为此,一些人提出,一般食品企业人少品种多,建立那么多的记录不现实,况且有些地方小吃是直接从农民手中采购的,无法索证。法律规定要便于操作,才会有震慑力。
还有一些人反映,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初衷和想法是好的,但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些问题。许多批发加零售的副食品店,销售的食品品种成百上千,登记工作量相当大,事后检查也存在较大难度。
食品标签制度应该更严格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标签制度作了规定。一些人就此提出,食品标签必须用中文标明,凡无中文标识的食品,一律视为不合格食品;标签应由生产厂家粘贴,不能由中间商粘贴,否则易给中间商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提供方便;如果标签与食品脱离,应强制食品制造商召回。建议草案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人提出,鉴于目前公众对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相关功能并非十分了解和掌握,建议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相关信息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卫生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相关批准信息在网上公示,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防止被虚假食品广告蒙骗。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明确要求生产者标注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加以解释,以使标准通俗易懂。此外,食品标识还应当标示食品产地。
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加强监管
食品安全法草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作了规范。征求意见中,许多人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重点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
许多人反映,目前食品监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农村偏远地区食品经营部、流动食品小商贩、学校周围的小杂货店等。食品安全法草案应有专门条款加以规范。
一些群众提出,草案缺乏鼓励社会力量、媒体、网络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的条款。建议草案鼓励媒体、网络等参与食品安全监督。
许多人反映,食品消费投诉最大的困难在于取证难,消费者往往因为拿不到证据而放弃维权,同时,高昂的鉴定费用和烦琐的程序也令消费者却步。建议草案增加规定,即监管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需要先行鉴定的,鉴定工作及相关费用由监管部门先行承担。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对网络销售的食品作出专门的监管规定。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人认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建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但也有人认为,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情况复杂,许多小作坊、小食品店或者小餐饮店的从业人员都是下岗职工或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处罚数额太高,不好操作。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违法行为应立足于事前防范与及时发现,这比出现事故后的重罚更为重要。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罚款幅度伸缩范围过大,给执法人员办人情案、腐败案和经营者讨价还价留下了余地。建议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许多人提出,食品安全一旦出了问题,既要追究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法律责任。相对于企业的处罚措施,草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得比较含糊,处罚力度过轻。建议对食品监管失职渎职行为从重处罚。(记者邹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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