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这一重大举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截至4月29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意见4838件。
对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社会各界最关心哪些问题?公众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哪些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了梳理……
保健品、饮用水是否适用本法?
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对本法的适用范围做了规定,但很多群众建议草案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食品原料、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功能性强化食品、转基因食品、饮用水、食用油、饮料、酒类等是否适用本法。
有些人认为,草案相关条款应当首先明确界定食品的含义,并建议“食品”还应包括饮用水、食品用水、食用油、饮料、食用动植物类等。一些人建议法律草案应界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区别,以解决好本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间的关系。
还有一些人认为,草案应明确保健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适用本法。这样可以避免大量保健食品纠纷案件无法可依,防止保健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钻法律空子。
还有一些人在来信中反映,生猪及其他禽畜类的喂养是食品生产的重要环节,但不法分子为了提高产量和缩短生产时间,在喂养饲料中添加激素和其他被禁止或者是对人体有害的材料,导致生产出来的食用肉类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建议草案明确将禽畜类动物的喂养纳入调整范围。
多头监管问题突出
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的近五分之一。
征集到的意见显示,多数人反对由多个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进行监管,认为这样有三大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内耗严重,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绝大多数人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很多人认为由卫生部门来实施监管比较合适。
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目前把完整的食品链条人为地分成三段监管,很不科学,既浪费了人、财、物,又打破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自然规律。建议加强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也有一些人建议草案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务院对卫生、工商和技术监督三部门在食品安全中的职责分工,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三个环节的监管中,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以避免推诿扯皮,保证监管落到实处。
加强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征求意见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也受到大家的关注。有人提出,国家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相关制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确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
有人建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明确包括营养、微生物、医学等专家。还有人提出,应对存在食品潜在风险的危险区域和未知领域进行划定和发布,引导公众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对于创新性食品应该及时上报,并由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组织评估。
还有意见认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与评估应该交由市场运作,由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组织进行,以体现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建议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征求意见中,有些人反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这既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我国的标准未与国际接轨,致使监管常常处于被动,比如对于食品是否可含有“苏丹红”,欧盟标准早就有了明确规定,而我国的有关规定只能“先出事后出台”,标准的预警功能严重缺失;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标准太多、太乱,多种标准在市场上形成冲突,既让守法的企业茫然无措,又让不法企业乘机钻食品标准缺陷的空子。
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概念、范畴,明确界定食品安全标准与现有食品卫生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的关系,否则在执行中会造成混乱。
一些人提出,只有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各大类食品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才能有效保证食品安全。为此,他们建议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标准检验方法,由国家统一制定、修订;各地只能制定、修订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规范要求,或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不涉及食品安全的指标。
还有一些人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草案同时应鼓励地方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以保证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
确保食品检验的科学权威
关于食品检验,一些人提出,目前县一级基本没有设立检验机构,而地市以上工商、技监、卫生、农业都有下属的检验机构,设置重复,检验水平无法整体提高。建议借立法这一契机整合基层检测机构,避免人财物资源的浪费。还有人建议省以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
有一些人认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各行政监管部门,国家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食品检验机构。但也有人反映,现在的食品检测机构基本都已企业化,其依赖食品生产企业缴纳的食品检验费而生存,难以保证独立公正开展食品检验活动。
还有人认为,草案可以借鉴药品出厂检验的做法,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规定食品出厂应当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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