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夫妇公话充值41万元分别被判13年和罚金5万元;专家认为此案更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性质
本报讯 据《通信世界》报道:前不久,发生在广东的“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轰动。无独有偶,一起与之极其类似的案件也在电信行业发生了。
2007年1月至3月期间,云南昆明的陈明应和饶金桃夫妇利用电信计费系统漏洞,用异地购买的充值卡对固定电话恶意充值,并为2471部公用电话“优惠充值”牟利,涉案总额达41万余元。近日,昆明盘龙区法院对这起电信版“许霆案”中的两位当事人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及罚金5万元,并责令被告退赔赃款41万余元。由于有“许霆案”被告反复上诉的前例,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否也会因对判决不满而上诉还是个未知数。
异地充值识别显出纰漏
案件要从陈明应夫妇无意间从外地购得的一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电话充值卡说起。在使用中,他们发现7张看似普通的电话充值卡竟可以重复充值,其中的一张他们还反复使用了1546次之多。
据了解,由于涉及到经济问题,在计费系统的设计过程中,电信运营商必须将安全性与稳定性放在尤为重要的位置上来考虑,系统上线之前也需要严格把关,并且在系统投入使用的过程中也会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补,因此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严重的故障。
不过,就本案来说,存在这样的“充值错误”问题本已是重大失误,而且在未受到任何攻击和不良操作的影响下,作案持续时间如此之长,涉案金额如此之巨,系统却长时间地未作出反应,这实在令人费解。“就好像我们的手机欠费之后,系统会发出告警并自动停机一样,当计费系统出现异常运行时应该有及时、合理的响应来中止这种情况,而不是任其发展。”
一位技术人员认为,此案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可能是由于系统对异地购买的充值卡进行识别时出现问题所造成的,此后系统也仅是发现多个号码的充值情况不规律,因此在告警环节并未及时响应。而当记者就这一情况向云南当地运营商求证时,相关技术负责人却拒绝表态。
与“许霆案”相似但有区别
关于此案的另一个争议是最后的判罚结果。在记者的采访中,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表示,在承认此案为“盗窃罪”的前提下,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和“恶意充值,换取现金利益”,从量刑上来看是合理的,但是,此案是否应以“盗窃罪”这一刑法条款来判罚还有待商榷。
刘德良教授认为,此次的案件其实更符合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性质。盗窃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看财物所属权的转换,而在此次案件中,用户与运营商之间存在着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正常购买充值卡),在此基础上,是系统的漏洞为用户提供了可乘之机,从这个角度来看,用“盗窃罪”来判罚是存在争议的。
另一方面,本案虽然大体上与“许霆案”非常接近,但还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其中最明显的一点在于,“许霆案”的被告是直接对银行账户进行操作,获得了现金利益,直接扰乱了金融秩序;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在没有攻击系统的前提下,利用运营商系统的漏洞,对充值系统进行获取利益的操作,那么其中就牵涉到等价现金的确定、预付费是否消费完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应与前一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上也应酌情考虑。“虽然获得了等量的非法利益,但是如果行为方式不同,那么其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如果是以合同关系作为前提,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而非犯罪行为;如果是盗窃就可能判得重一些。” (李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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