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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实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年报制”

2008年03月26日 11:11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赵鹏: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

    履职简历:十届全国人大5年间,共提交议案、建议40余件,涉及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等多个方面;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交议案3件、建议14件

  截至2007年末,我国境内上市公司达1550家,总市值突破32万亿元,其中总流通市值达9.3万亿元,上市公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力显著增强。建议率先在这个特殊的“法人公民”群体实行“社会责任年报制”,促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和谐。

  合格的“法人公民”

  在追求利润以及实现股东价值回报之外,还要关注企业对员工、消费者以及环境等的社会影响

  2007年2月1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明确规定其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包括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等信息,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但贫富差距、环境破坏、员工劳保等问题日渐突出。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追求利润以及实现股东价值回报之外,还要关注其对员工、消费者以及环境等的社会影响。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建议,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中应加入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其在增加盈利的同时,更多地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成为合格的“法人公民”。同时,也将有效引导非上市公司关注自身的社会责任。

  按年度报告社会责任

  首先建立电信、高速公路等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随公司年报一同发布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主要应包括:保障员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捐赠,志愿者活动等;坚持诚信经营等等。

  按照当前实际,应分两步实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年报制”:

  第一步,首先建立电信、有线电视、水务、高速公路等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每年随公司年报一同发布,内容包括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

  从我国资本市场看,公用事业上市公司的数量、市值占比均较高,大多还享有一定的垄断市场地位。对上市公司来说,盈利最大化、市值稳定增长、维护股东利益是应有之义,但这些举措又将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首先在这个群体建立社会责任年报制度,将促其更好协调股东利益与公众利益。

  对于非公用事业类上市公司,可以只发布环境报告。

  第二步,条件具备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不按时发布的予以股票停牌等处罚。(吴兢采写)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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