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法律“擦边球”,给员工穿“玻璃小鞋”……一些企业想方设法规避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
模糊合同打“擦边球”
“小聪明”并不高明
1月中旬,在合肥某电视台工作的张先生正在外地采访,突然接到了电视台通知,让他赶回来签新的劳动合同。新合同的期限是到“栏目终止为止”。“是不是说栏目终止我就得失业?”心有疑惑的张先生,没有马上签这份合同,而是选择了咨询专家。
“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耍小聪明:做一个形式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又没有确定的期限,借此让单位拥有更大的用人斡旋空间。”安徽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陈宏光教授告诉记者。
记者调查发现,《劳动合同法》自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为规避该法律,许多用人单位千方百计打起“擦边球”。
从1月1日至今,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12333”电话政策咨询热线火爆异常,企事业单位、劳动者关于劳动合同的咨询、投诉占到来电的30%以上,而此前这个比例只有10%左右。
那张先生应不应该接受这份合同呢?“专家建议我放心地签下这份合约。”张先生说。
陈宏光分析,由于没有确定明白的时间,单位提供给张先生的合同可以视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张先生即使在栏目终止后,依然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单位拒不履行,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单位规避法律的招数并不高明。”陈宏光说。
“玻璃小鞋”隐蔽裁员
劳动者有途径讨回公道
记者在调查中,还碰到了一些怪现象:
有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企业就以人事变动、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种种借口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有的单位甚至让一个文职人员去打扫卫生,逼得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有关违约责任。
这种较为隐蔽的裁员手段,被劳动者形象地称作“玻璃小鞋”。
对于这种“玻璃小鞋”,陈宏光说,“《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对每个问题、每个细节都规定得面面俱到。”
中国政法大学谢志勇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者依然有途径讨回自己的公道。
他提醒说,如果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将员工调整到与其学历、专业或工作能力等存在明显差距的工作岗位,以达到迫使其辞职的目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变身“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应符合规定
1996年1月就进入合肥某保险公司上班的张女士,可算是公司的老员工了。听说公司准备裁员,她没在意——怎么裁也裁不到自己头上吧。
2008年元旦刚过,她来到单位上班,却接到一个通知。一看,她的头“嗡”地一下就大了。“公司要求在我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签订3年期限合同,可工作还是在原单位原岗位,这让我很费解!到底签还是不签?”
张女士碰到的这种情况,是目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常用的一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企事业单位希望通过这种办法把正式员工变身为“劳务派遣”,逃避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针对此种现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提醒用人单位遵守以下条款: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三是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世保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终止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张女士完全可以要求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实施前突击裁员
劳动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不少企业为规避法律而突击裁员。去年12月20日,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陈默接到一个咨询电话,电话是合肥市某医院的一位护士打过来的。
“最近单位大规模清退人员,包括我们这些没有取得护士证的护士,可是我们的劳动合同都是2008年以后才到期,怎么办?”护士语带哭腔。
“请问你们是哪个单位?”
“……” 小护士不敢回答。
陈默灵机一动:“这样吧,你把我们的服务电话告诉单位领导,我们将在电话中提供法律咨询。”
当天下午,一个咨询电话打了过来:“我是一家医院的人事负责人,早上我们的员工给你们打过电话,对我们的用人制度提出了质疑,并建议我们向你们咨询!”
陈默告诉他:“2008年以后才到期的员工合同,你们不能擅自解除,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因为你们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纠纷,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处理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要求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电话那头一阵沉默。
第二天,小护士又打来电话,不过这次不是投诉电话,而是感谢电话:“我们医院领导经过开会协商,已经取消了以前的决定。”
专家提醒企业——
规范用工才最省心
“最近经常接到用人单位邀请,让我们去宣讲《劳动合同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党委副书记朱晓宁告诉记者,“面对刚实行的《劳动合同法》,企事业单位更需要熟悉内容。”
目前,部分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了一些应对办法,其中有些行为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种规避行为对企业并不完全有利。“比如,一些单位将能够对外承包的业务和工作,尽量承包给劳动者,以规避劳动保障制度设定的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还是跑不脱应尽的责任。”王世保给记者算了笔账。
看来,关键还是“算账”的方式。记者了解到,目前,规避法律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中小企业,而一些成熟的大型企业,很少出现这种情况。
“其实这些规避行为,最直接损害了劳动者利益,潜在地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最终损害的还有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陈宏光教授告诫一些用人单位:“守法付出的成本要远远低于违法付出的代价!”(朱 磊 何 聪 )
图片报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