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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细则很快出台(2)

2008年01月22日 14: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烧钱的“底线”

  视频网站的成本主要来自带宽和内容。拿带宽来说,北京的带宽成本每年约是700万~800万元/G,而全国最低的江浙地区成本也要100万元。按照目前视频分享网站最低的配置10G计算,一年的带宽成本至少是1000万元,实际上10G的带宽根本不够用。有专业人士计算,如果国内有网站达到Youtube(www.youtube.com)的流量,它每年的带宽成本就要2.4亿元。

  此外,在视频网站上,短片受青睐的时候已经过去。更多的人整夜“粘”在一个视频网站上,就是为了能观看完整的热门电视剧,而不必跟着电视的播放节奏走,被电视吊着走,还要忍受被电视广告不停打断的苦恼。如果正规操作,购买这些内容,网站也要花钱。

  奇特的是,这个行业在“烧钱”的同时,至今没有找到公认的盈利模式。也少有上市者。尽管如此,仍有风险投资公司在一轮又一轮的追加投资。风险投资成为视频网站的资金命脉。 独立互联网分析师洪波认为:“视频网站行业相对于其他互联网行业,整个产业还处于一个比较脆弱的发展阶段。”

  但是,这些风投机构并不是没有“底线”。洪波告诉记者,《规定》出台以后,一些原来有意视频网站投资的风险投资者都暂缓了原计划的执行。风险投资机构也会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政策风险,并不是有政策风险就会退出,但前提是这种风险是可控的。

  目前中国的视频网站多为民营和外资资本,很多注册地都在国外。一旦发生收购,失去的不仅是控制权,还要在谈判中面临弱势地位,包括与国企谈判时的价格问题,大家都比较担心。一位投资人士也对记者戏称,“如果明明风险很高,最后还是别人吃肉、搞风投的喝汤,那风投机构是不会干的。”

  挟国资管制内容?

  由于国有化的路径指向,第一视频网站(www.vodone.com)引起人们注意。资料显示,该网站已在香港借壳上市,其股东之一是民政部主管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其主要负责人也与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有关联。显然,对它来说,迅速地找到一个国有“婆婆”应非难事。但多数视频网站在短短一个月内,还很难找到一位可挂靠的“婆婆”。

  MYSEE网(www.mysee.com)前CEO高燃告诉记者,他和很多人早就知道广电总局等管理部门在调研,准备规范视频内容,其间也征求过业内意见。

  但是,对于《规定》出台所指出的“国有化”方向,高燃、伍耘和王微都表示“事先毫不知情”。这一导向更是令他们感到意外。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称:“我原以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业的门槛会更加放宽,没想到方向是更严。”

  近一年来,由于网络视频恶搞事件引发的争议不断,最近一次较有影响的事件,是网友对一位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采访的未成年人进行恶搞,而这条新闻的内容恰是关于网络间传播内容不甚健康有待规范的。国家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其意图显然也在于规范视频网站内容。

  同样,一些网民也在担忧,自己的作品以后是否还能无障碍的上传。“娱乐小虎”自己和一些朋友组成了一个制作小组,常拍些影视短片上传。《规定》出台后,这些“处江湖之远的”草根网民曾整晚聚在一起探讨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影响。

  “娱乐小虎”对《中国新闻周刊》说,网络的活力在于年轻人的创造力,他担心这种创造力会被遏制。

  新媒体、新监管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出台之后,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客座教授栾轶玫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视听网站首次遭遇媒体待遇,被纳入到政府的媒体监管体系中来。”这说明,“新媒体监管进入体系化、组织化时代。先前屈服于资本意志的局面将转向服从于政策意志。”

  事实上,众多风险投资机构追捧视频网站的另一原因,在于视频网站相比电视有更大的灵活性,其发展需求和趋势不容质疑,如果发展顺利,甚至可能分食电视广告的蛋糕。然而,也正是视频网站对于电视业的威胁,导致电视业的领地有被占领的可能。

  IPTV(网络电视)兴起时,也一度直接威胁到数字电视的前景。广电系统与信息产业部下的运营商多有摩擦。甚至出现了所谓“泉州事件”。2005年12月26日,泉州市广电局一纸通告,叫停了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下称“文广”)和福建省电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下称“泉州电信”),正在该市进行的IPTV测试项目。

  而这一次视频网站新规的监管框架,是以广电总局为主、信息产业部为辅。广电总局负责视频节目的监管,信产部负责资质的审核。资质的审核只是一次性的,而内容监管才是长期动态的。但无论如何妥协,两家一起发布的《规则》和即将出台的细则还面临另一种变数。

  于国富指出,这次国家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在立法层级上相当于一个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什么样的机构、什么样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都有明确规定。这次两部委发布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还有疑问。

  因为,《行政许可法》不仅在事由上,对于设立行政许可有约束,还要求所出台的法律规章级别至少是在行政法规以上,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显然身份存疑。(实习记者/房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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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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