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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的视频网站多为民营和外资资本,很多注册地都在国外。一旦发生收购,失去的不仅是控制权,还要在谈判中面临弱势地位,包括与国企谈判时的价格问题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产部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并将于2008年1月31日生效。其核心规定是:“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必须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此外还需取得两张牌照:1.广电总局的视听服务许可证;2.信息产业部的互联网接入许可证。
新规甫一出台,就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与热烈讨论,倒是接受采访的视频网站CEO们大都平静而低调。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拿到钱(风险投资)的视频网站还好,没拿到钱的视频网站以后怕很难再拿到钱了。”
同样低调的还有广电总局,其社会管理司网络信息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现在什么也不能说,因为随着1月31日的临近,细则很快就会出来。”
AND还是OR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出台之后,规定中的第二条成为了分歧的中心。
《规定》第二条中写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关键在于定义的前半句和后半句是AND的关系,还是OR的关系。” 偶偶视频(www.ouou.com)CEO伍耘说。
如果是“OR”,那么无论是视音频节目的制作者还是传播者,所有视频音频网站都将受到《规定》的约束;如果是“AND”,对于只是制作网上视音频节目或只是一个传播平台的网站,比如优酷(www.youku.com)、土豆(www.tudou.com)等本身不生产视频、完全依靠网友上传视频的传播类视频网站,无疑是一个福音。
但伍耘却倾向于认为这将是一个“OR”的关系,而非“AND”。同样,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也认为,前半句和后半句所说的两种情况占其一,即在此规定调整范围之内。不过于国富也承认,在细则未出之前,任何个人理解都可能有偏差。
目前,提供视频服务的除了商业视频网站外,各大门户网站也都提供视频服务。但从记者所接触的门户网站反应来看,普遍认为此规定与己无关。
一位在门户网站工作的编辑说:“我们只是传播者。”言下之意,他们不参与制作,而规定在他们看来应当用“AND”关系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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