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附件
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序号 |
品种 |
价格类型 |
执行范围 |
1 |
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挂面、方便面 |
批发价、零售价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
2 |
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 |
批发价、零售价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
3 |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
批发价、零售价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
4 |
鸡蛋 |
批发价、零售价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
5 |
牛奶 |
批发价、零售价 |
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 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 |
6 |
液化石油气 |
批发价、零售价 |
经营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液化石油气的批发、零售企业 |
7 |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
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目录范围内规定具体品种,并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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