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不能把投资过多集中于单一产品,导致风险过于集中;更不能听信无风险、高收益、“一夜暴富”的神话,否则可能会落入非法金融机构的陷阱“血本无归”。
银监会称客户有权查询理财计划财务报表
监管措施
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李伏安昨天对记者表示,银行理财产品监管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求银行把客户委托理财的资金与银行其他资金区分开来,独立运作。银行如何运用客户的资金,如何公布收益,如何向客户证明收益真实可信,都应该在投资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银行应该向客户出具独立第三方的审计报告,并应该向客户提供有关投资操作的报告。
据了解,对于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曾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同时,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对于向客户的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约束银行不能只靠职业操守
专家观点
“银行故意隐瞒侵占客户收益的可能性非常小。我相信中国的银行经过了股改上市后,已经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谁也不能保证没有银行这么做。杜绝这类事情主要靠银行的职业操守,也要有严密的内控制度和外部监管。”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昨天对记者这样表示。
据他了解,一些银行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其实都是由同一个部门在运作,当然他们会有不同的账户,分属于不同的团队。有些理财产品也是由自己银行作为托管人。但如果有人故意挪用客户资金,或是将客户资金的赢利弥补自有资金的损失,也并非没有漏洞可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依靠银行的操守,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必要的制度。他认为,除了必要的隔离措施外,银行应该聘请独立第三方提供每款产品的审计报告,同时银行内部的稽核、审计部门也要将理财资金的运作纳入日常监督的范围。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应该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一旦发现哪个银行在某款产品中有违规行为,就应该取消这家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资格或者作出更严厉的处罚。违规的成本越高对银行的约束作用就越大。此外,银行除了报告收益,还应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告诉客户资金运作的具体情况。(程婕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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