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认为:本案中,根据和原告达成的银行卡、网上服务协议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告应对安全要素等相关材料负有妥善保管与保密的义务和责任,而事实上,是原告自己将银行卡相关密码、网银协议号、签约卡卡号、个人身份信息等泄露给第三人的,存款被转走是一笔有效交易。因此,原告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2月4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交通银行的诉求。
法院判决认为:杨俊文在银行申请办理了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并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双方已成立了网上银行服务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交通银行已经将100万元存入指定账户,并将进行网上交易的USBKey及相关资料交由杨俊文保管。杨俊文在太平洋借记卡上的存款99万余元被凭密码从网上转走的根本原因就是杨俊文违反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其损失由自己承担,杨俊文与第三方达成的对借记卡内的存款实行双控的约定不能约束交通银行。
官司一审输了,杨俊文不解:“既然有了密码就可以把钱转走,那还要这电子钥匙做什么?”
杨俊文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交行网银系统有漏洞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杨俊文回忆起事件经过时,有一种“如梦初醒”的感觉。开始谈判时,杨提出在其他银行开户更方便,不一定非要选交通银行,可香港方却死活不同意,只要求存在交通银行,给出的理由是,交通银行刚刚在香港上市,其形象较好,信誉度高。“既然这么说,我就答应了。”杨俊文冷静下来分析,“现在回想起来,这次事件可以断定是一个金融诈骗团伙作案。那么,对方为什么一定要指定在交通银行呢?是不是因为他们早就发现了交通银行内部系统的什么漏洞?”
原告代理律师这样分析资金“蒸发”的可能性:“在原告开通了网银后,要实现对太平洋借记卡中的100万资金进行交易操作,只有两种途径:通过借记卡和在网银系统中进行交易。”
如果要通过借记卡进行交易,必须同时具有借记卡和借记卡的交易密码。但借记卡交易密码由第三人设置,原告无法知晓;而借记卡也封存在他人的保险箱内。在既没有借记卡也没有借记卡交易密码的情況下,原告不可能通过借记卡实现对账户中100万元资金进行交易操作。
如要在网银系统实现资金的交易操作,必须先将开通网银时产生的数字证书下载到电子钥匙中,然后通过电子钥匙在连接上网的电脑上登录进入网银系统。数字证书的下载需凭借网银关联的借记卡的查询密码,但原告存有100万人民币太平洋借记卡的查询密码由第三人设置。因此,原告在不知晓借记卡查询密码的情形下,无法下载该账户关联的数字证书,也就无法进入网银系统实现任何交易操作。
无疑,这笔款项是被“双控”的另一方转移走的。
12月24日,中国电子学会电子签名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黄永勤专程到长沙调研此案,黄先生通过了解交通银行网银系统后,指出:“交通银行提供的网银服务系统存在明显的缺陷,该系统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交通银行提供的这一整套(网银)产品都涉嫌违法。”
黄先生指出,根据国家《证书认证系统密码及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密钥不以明的形式出现在密码设备之外,“交通银行提供的密钥恰恰就以明的形式出现在密码设备之外”。根据国家规定,网银系统必须获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以及国家密码管理局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除此之外,还必须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全性审查”以及信息产业部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上述相关认证缺一不可。
黄先生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必须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而交通银行仅仅具备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没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黄先生最后强调指出:“交通银行给客户提供的只是一个没有安装数字证书及对应私钥的USBKey,而以此作为银行配发的USBKey,就是给了客户一个违规的、非法的产品,是典型的欺骗客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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