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漫长的14年,国有资产立法进程终于破茧而出。12月23日,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如草案所指出,本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它的起草和出台,无疑会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
30年改革开放,国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共同成长。据统计,截至去年年底,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然而,多年以来也积累了不少问题:一方面,“政企不分”和“出资人缺位”使国有企业未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另一方面,在市场化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渠道流失,甚至被随意处置。与此同时,有关公正与效率的种种讨论,又不得不面对一个现实:直到目前,仍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范与调节这种混乱局面。
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母法”,《国有资产法》立法曾被列入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起草工作最早启动于1993年,由于争议较大,最初的草案最终未能提交审议。直到11年后的2004年《国有资产法》的起草工作才重新启动。2006年全国人大开始加快了《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并在今年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
此次立法,除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如何厘清国资委的定位同样是焦点。作为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于2003年4月成立,依据的是2003年5月27日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照该条例,国资委一方面作为股东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另一方面又作为国务院的特设行政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股东职能与行政职能的重叠导致了国资委既做“老板”又做“婆婆”。
从法律层面看,国资委的职能回归或者重新定位,实际上是如何确定其主体性的问题。即它究竟是公权力主体,还是民事权利主体?这也决定了国资委的定位不外乎三种可能:第一是国资委只做出资人,第二是国资委只做监管者,第三种是国资委既做出资人,又做监管者。
而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相关规定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也为今后的改革留有余地。同时,草案也就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作了规定,这就是外部监管,即人大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各级政府监管和检察部门的监督等。
透过这些,不难发现,《国有资产法》立法的意义更在于规范政府的管理职能与行为,让“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正因为此,在更多人眼里,《国有资产法》不是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法律,而是约束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
任何国家的财产从本质上说是全社会的财产。它不仅是政府用以调控经济、维护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更是全社会共有共享的财富。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及时制定《国有资产法》无疑是推进和深化改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十四年酝酿,虽也错过不少良机,但是只要从今开始戮力而为,一切就不算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