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第三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结束后中方宣布“允许外商投资公司发行A股”一事,业内出现不同理解。昨日有关人士澄清说,此“外商投资公司”应系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公司,并非“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发行A股一事,目前仅处于研究阶段。
同时,有关部门人士还表示,“允许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中的“上市公司”,也并非指外国公司。
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周到指出,“之前证监会和当时的外经贸部曾经专门就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的问题发布过相关文件,对这类公司的发行提出了一系列条件。应该说,外商投资公司一向可以发行股票。当然,那个时候并没有公司债券,所以外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肯定没有规定,但此次也一并明确了。”
周到说,现在A股市场上也不乏外商投资公司,“我印象中宁波的东睦股份就是一个。”周到就此断定,此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就上述问题达成的一致,与坊间一些传闻完全不同。”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亦表示,官方发布的文件中没有使用“外国公司”这个更简略、更明确的表述,可见“外商投资公司”是有特指含义的表述。
据了解,2001年中国证监会与当时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股票行为予以规范。《意见》指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等。
专家表示,外商投资公司依靠中国的市场和资源创造利润,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允许其发行A股,意味着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成果,拥有更多投资选择。(周翀 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