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待遇”、“日工资标准”界定不明确
记者:那么,我们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努力,让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郭军:首先,恐怕还是要在立法的操作性和相关配套措施上做好文章。现在的法律规定缺乏足够的强制性和操作性措施。一些单位或企业往往根据自己的“规定”办事,使得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往往成了一项“写在纸上的权利”。
现在,草案已经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我个人感觉,草案中“工资福利待遇”、“日工资标准”等说法比较模糊,应该做出明确规定。各单位工资构成不一样,企业还有个绩效工资问题,这就使得带薪休假的补偿金存在很大的“弹性”,也给一些恶意规避法律的企业以可乘之机。
曾湘泉:另外,草案中“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中的“同一单位”概念也应明确。如果劳动者先后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工作,是否应算同一单位?再比如,一位员工在A企业工作19年后再到B企业工作1年,那他在B企业是应该休假5天还是10天?
记者:除了明确草案细则,还有什么措施能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吗?
郭军: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适当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这样提高了企业剥夺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支付成本,企业自然会考虑这样做值不值得,有可能依照法律规定落实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如果违法成本足够高,企业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记者:也有企业反映,细则如果确定完全“刚性”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曾湘泉:增加细则的“刚性”不等于不要操作中的“弹性”。带薪年休假的核心是集中休假,而调节集中休假需要合理调度分配。比如,政府可做些调研,调研不同人群假期的大概分布;企业管理者可提前做计划,把需要休假的人统一调度安排,确保不出现集中休假影响工作的情况。
带薪年休假可用作激励员工的手段
记者:我们发现,有些单位有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但一些职工却从来没有提出过申请。他们当中有些是迫于单位小环境的压力,有的却是完全自愿的。
唐钧:这与个人、社会的观念有关。在我国现阶段,相比于休息,很多人更重视挣钱、升职等机会。这种现象在韩国、日本等地也存在。或许这与东方的文化传统有关。相对来说,欧洲人更重视休闲,所以带薪休假在欧洲大陆国家实行得比较好。
曾湘泉:与之相关的,是舆论环境的问题。有一些宣传片面地教育人要忘我地劳动,结果导致了不少“过劳模”。
现代管理模式讲究“工作与生活的平衡”,它强调人们要正常工作,还要适当休息。工作是为了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更高效率地工作。
郭军:是的。这方面我们的媒体应发挥作用,打造一种保护员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舆论氛围——一方面让老百姓明白带薪休息是自己应有的法定的权利,有主张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还应当组织起来,依靠工会这一合法组织的力量来维权;另一方面也要改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观念:职工是人不是机器,单位增效,要靠提高劳动效率而非单纯增加劳动时间。企业只有保证好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职工才能更好地工作。
曾湘泉:从管理角度讲,带薪休假也是激励员工的一种手段。 薪酬有直接支付方式,如工资、奖金、津贴等,还有间接支付方式。如同借助工资这种手段对员工实施激励一样,用人单位也可灵活地利用带薪休假,实施对员工有效的工作激励,从而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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