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4日电 据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消息,中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起草工作从一开始就坚持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开门立法。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目前起草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形成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中国《能源法》起草组决定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1
第一条 [立法目的]1
第二条 [适用范围]1
第三条 [节约优先]1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1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1
第六条 [市场配置资源]2
第七条 [普遍服务]2
第八条 [能源科技创新]2
第九条 [能源国际合作]2
第十条 [能源统一管理]2
第十一条 [法律效力]2
第二章 能源综合管理3
第十二条 [能源管理体系]3
第十三条 [能源管理部门]3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协会]3
第十五条 [公众参与能源决策]3
第十六条 [能源投资产权制度]4
第十七条 [能源进出口管理]4
第十八条 [能源统计和预测预警]4
第十九条 [能源标准化管理]4
第三章 能源战略与规划4
第二十条 [能源战略的地位与内容]4
第二十一条 [能源战略的制定依据]5
第二十二条 [能源战略的编制、评估和修订]5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内涵、构成和种类]5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规划制定依据]5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的衔接]6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编制]6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评估和修订]6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6
第二十九条 [地方能源规划]6
第四章 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7
第三十条 [基本原则]7
第三十一条 [能源资源所有权]7
第三十二条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7
第三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8
第三十四条 [能源资源合理开采]8
第三十五条 [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8
第三十六条 [清洁能源开发]8
第三十七条 [替代能源开发]9
第三十八条 [民用核能开发利用及厂址保护]9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地建设]9
第四十条 [能源加工转换项目准入]9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环保义务]10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补偿]10
第四十三条 [核废物处理]10
第五章 能源供应与服务10
第四十四条 [能源供应的原则]10
第四十五条 [能源供应市场主体]11
第四十六条 [能源供应业务准入]11
第四十七条 [跨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11
第四十八条 [能源输送管网设施开放]11
第四十九条 [能源基础设施保护]11
第五十条 [能源普遍服务]11
第五十一条 [停业歇业审批]12
第五十二条 [能源用户义务]12
第五十三条 [能源自然垄断环节监管]12
第六章 能源节约12
第五十四条 [节约优先战略的实施]12
第五十五条 [优化产业结构节能]13
第五十六条 [优化消费结构节能]13
第五十七条 [技术节能]13
第五十八条 [管理节能]13
第五十九条 [重点领域节能]13
第六十条 [政府节能保障措施]14
第六十一条 [节能市场机制]14
第七章 能源储备14
第六十二条 [能源储备管理]14
第六十三条 [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14
第六十四条 [能源产品储备]15
第六十五条 [石油储备建设及管理]15
第六十六条 [能源资源储备]15
第六十七条 [国家能源储备的动用]15
第六十八条 [地方能源产品储备]16
第八章 能源应急16
第六十九条 [应急范围与阶段]16
第七十条 [应急预案]16
第七十一条 [应急事件分级]16
第七十二条 [应急事件认定]17
第七十三条 [应急处置原则]17
第七十四条 [应急措施授权条件和约束]17
第七十五条 [应急保障重点]17
第七十六条 [应急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18
第七十七条 [应急善后]18
第九章 农村能源18
第七十八条 [农村能源发展原则]18
第七十九条 [农村能源规划实施]18
第八十条 [优惠政策]18
第八十一条 [农村能源保障]19
第八十二条 [农村能源消费结构优化]19
第八十三条 [边远农村电力扶持]19
第八十四条 [农村生物质能源发展]19
第八十五条 [农村节能]19
第八十六条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20
第十章 能源价格与财税20
第八十七条 [价格形成机制]20
第八十八条 [市场调节价]20
第八十九条 [自然垄断环节及重要能源价格]20
第九十条 [价格激励与约束政策]20
第九十一条 [能源财税政策基本原则]21
第九十二条 [能源支出预算]21
第九十三条 [能源发展专项资金]21
第九十四条 [能源领域政府投资]21
第九十五条 [节能政府采购]21
第九十六条 [能源税收激励]22
第九十七条 [能源税收限制]22
第九十八条 [能源资源税费]22
第九十九条 [能源消费税]22
第一百条 [财税政策的适用]22
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23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科技发展方针]23
第一百零二条 [能源科技投入]23
第一百零三条 [能源科技发展机制]23
第一百零四条 [能源科技重点领域]23
第一百零五条 [能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24
第一百零六条 [能源科技奖励]24
第一百零七条 [能源教育与人才培养]24
第一百零八条 [能源科普]24
第十二章 能源国际合作24
第一百零九条 [国际合作方针与方式]24
第一百一十条 [境外能源合作]25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内能源合作]25
第一百一十二条 [能源贸易合作]2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能源运输合作]26
第一百一十四条 [能源科技与教育合作]26
第一百一十五条 [能源安全合作]26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26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大监督]26
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监督]26
第一百一十八条 [社会监督]2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获取文件、资料]27
第一百二十条 [现场检查]27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强制措施]28
第一百二十二条 [高耗能企业信息强制公开]28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重点能源企业的监管]28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28
第一百二十四条 [政府责任:行政责任]28
第一百二十五条 [政府工作人员责任:刑事责任]29
第一百二十六条 [政府责任:国家赔偿与补偿责任]29
第一百二十七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管网开放义务保障]29
第一百二十八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普遍服务义务履行]29
第一百二十九条 [特殊能源企业责任:违法重组并购处罚]30
第一百三十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报告义务]30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执法配合程序义务]30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一般能源企业责任:实体义务]30
第一百三十三条 [能源用户责任:重点用能单位责任]31
第一百三十四条 [能源用户责任:强制公开义务履行]31
第一百三十五条 [社会主体责任:非法行为处罚]31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责任]32
第一百三十七条 [民事赔偿优先]32
第一百三十八条 [行政救济]32
第十五章 附则33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术语的法律解释]33
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生效时间]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 [节约优先]
能源开发利用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基本方针。
全社会应当厉行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条 [保障能源安全]
国家坚持能源立足国内、多元发展,增强能源供应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条 [能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利用,推进能源替代,促进能源清洁利用,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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