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意险十八年发展历程
中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1989年开办至今,走过了十八年的发展路程。
1989年,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险产品,分五种费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别保1万、2万、3万、4万、5万元。当年5月1日,航意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办。
1993年,航意险调整为5元、10元分别保3万、6万元。
199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规定,航意险保险期间为登机舱门到离机舱门之间,每份保费20元,保额为20万元。全国自1998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航意险统颁条款”。
2003年1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新的航意险将由原来每份保险费20元、保险金额20万元,调整为每份保费20元、保额4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额200万元的规定不变。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废止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完全交给保险公司,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截至2006年末,共有22家寿险公司、11家产险公司经营航意险。2006年实现航意险保费1.76亿元。今年1至7月,实现航意险保费1.27亿元。(新华)
记者观察
偿付能力监管
全方位渗透保险业
航意险市场定价权给了保险公司,消费者可选择各类短险产品。
一直以来,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关注的重点,但要把思路真正转向偿付能力监管,尚需各个方面的转变。目前,这个转变已经在监管层得以体现。
记者在昨日“航意险改革暨短意险规范工作座谈会”上看到,来参会的30多家产、寿公司代表纷纷发言,支持监管部门将航意险和短意险放权于市场的政策,表示将积极开发适合消费者需求的各类产品。他们认为此次监管部门将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的举措,表明监管层已经由市场行为监管,全面转向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就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多次强调,抓住了偿付能力监管,就等于抓住了监管的“牛鼻子”。要以偿付能力状况为统领和切入点,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风险、加强监管的核心。研究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综合风险进行监控的形势下,不能就偿付能力论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内涵丰富,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内部管理会影响偿付能力,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等会因为出现了问题而危及偿付能力,投融资对偿付能力影响就更加明显了,投资效益好一点,偿付能力就好一些。
据了解,监管层今年就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经营效益、市场行为等问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价,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次保监会对在保险业中占比很小的航意险出此招,表明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更深层次地渗透到保险业。(记者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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