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孙宇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前不久的“方便面涨价”事件成为常委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针对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八月十六日,中国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情况的通报》,由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策划的“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事件,经国家发改委调查认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并责令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
南振中委员称,这次对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惩处实践,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正确引导行业协会发挥积极作用,防止中世纪“行帮习气”死灰复燃。
南振中认为,发改委表示要对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的有关条款。事实上,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使得商品价格涨幅远高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成本,涉嫌价格垄断。因此,反垄断法草案应该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业协会提供法律依据。
南振中说,反垄断法草案五十四条虽然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未对如何“适用”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这将使执法部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缺少法律依据。
南振中建议,草案增加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李连宁委员说,草案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一条在法律责任里面,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垄断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前不久出现所谓的食品科技协会用世界拉面协会分会的名义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垄断行为。但从现在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的条文来看,只对经营者有处罚,而没有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进行制裁的规定,所以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修改为,“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对其的处罚,适用本法。”
郑功成委员更是进一步指出,现在不光是有行业协会,还有经营者同盟性组织,如各种商会等,他们可能采取价格同盟的方式来损害消费者权益,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垄断,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对这种行为进行治理。他觉得在反垄断法中作出原则性规定比较合适。建议将附则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行业协会、经营者同盟性组织等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与价格同盟的行为,适用本法”。因为类似行为不光是“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也不光是“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同盟客观存在,它是利益同盟者的共谋共益行为,又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他认为可以纳入本法规定范围,并由国家反垄断机构出面进行干预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