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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有企业工资原则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3倍
2007年08月24日 07:5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山东正在着力解决部分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等问题。

  昨日,山东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显示,去年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每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389元,折算得到该公司每月人均工资基数是21300元。由此引起人们对垄断性行业分配机制的议论。

  来自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2006年,山东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114元,月均1500元稍多。

  该《意见》所指国有企业不仅包含国有独资企业,还包含了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及中央驻鲁企业。

  《意见》明确表示,从2008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按照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0.5%的比例,同时发布本地区企业工资随经济效益增长的最低增长比例或系数。各类企业均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其中,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安排工资增长,但垄断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基准线。

  今年,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6%,上线(预警线)为增长24%,下线为增长8%。该《意见》出台之前,山东省已经规定今年该省垄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16%的基准线。

  《意见》同时明确,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纠正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未经考核自定工资的行为,切实解决部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意见》规定:“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倍确定。”并且,“不论实行何种考核管理办法,企业负责人年度收入必须在国资监管机构或按现行规定经核定后兑现。”

  另外,山东将全面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今后各类企业都将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将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

  此前实行的“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将逐步淡出。《意见》规定,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将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李攻)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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