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加重企业现有责任
《劳动合同法》通过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由南方劳动法律网主办的《劳动合同法》系列沙龙在法官学院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教授和广州律师、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探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有关员工离职补偿金的法律问题。
无须突击解雇员工
“现在很多企业都感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他们的责任,打算赶在明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大量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黎建飞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他谈到关于《劳动合同法》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法条的起算日是2008年1月1日。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两次续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先前的续订次数不计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续订次数。
企业炒员工有明确规定
“销售人员不能完成每月规定的任务量,能不能炒他?需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某大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问黎建飞教授。“如果员工不能完成月定额任务量,那企业要给他换岗、培训,换岗后仍然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黎建飞教授回答。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规定的定额标准是否合理,很多企业的定额标准是自己瞎定、乱定,大部分员工都完不成,导致员工必须加班,就好像变成了员工自愿加班,企业就想当然地不给加班费!”黎建飞教授强调,“定额的标准必须合理,不能突破普通劳动者8小时的完成量。”“有的企业就像卓别林演的《摩登时代》里面,把最娴熟工人的速度规定为所有人要达到的标准,这当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黎建飞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于企业对定额标准必须合理也有规定,“企业乱定定额标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由于定额标准规定不合理而炒员工,属于违法炒人,要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两部法律冲突怎么办?
黎建飞表示,现在的合同都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的,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很多冲突的地方,例如违约金问题。比如刘小姐以前跟单位签的合同规定,合同期满时间是明年年底,如提前辞职,每个月要付违约金500元,假设明年5月刘小姐要求辞职,《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实施后,刘小姐这种情况是不需要付违约金的,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又规定以前的合同继续履行,如果按原合同执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就此南方劳动法律网的首席法律顾问肖胜方律师认为,第九十七条存在法律漏洞,应该修改。“不过劳动者可以放心,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应该会考虑到这个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来办案。”肖胜方律师说。
(曹晶晶、李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