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反经济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立法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说,核心问题是反经济垄断,而非行政垄断。
余晖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其主要特点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法不将反行政性垄断很好地解决,那么这部法律必将是苍白的。”余晖说。
对于这样的说法,黄勇解释,《反垄断法》中并非不涉及“行政垄断”,但这不是社会上通常所说的行政性垄断。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行政垄断在这部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我们通常说的行政性垄断,比如地方政府或者个别管制行业的准入以及价格许可,这是一种国家的经济政策选择。行政性垄断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但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最突出的矛盾。”
在核心问题之争的背后,余晖认为垄断行业部门提出的“有条件豁免”,是谋求维持既得利益。
“对有条件豁免几个字,各方争议很大。豁免条件是什么,是整个行业援引行业特性而豁免,还是个别企业的豁免,还是垄断性结构的豁免?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垄断行业的部门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相关规定适用现有法律。现有的部门法由部门制定,渗透了部门利益,这为多数人所不能接受。整个行业和一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制约外,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黄勇说。
豁免的争议表现在草案上的结果是,黄勇说:“表达非常含糊,可以‘依法’有条件豁免,但是依照哪个法的什么规定,究竟是依照本法,还是依照各部门的部门法,草案还是没有讲清楚。”
同样在《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清楚的还有法律责任及监管部门。一方主张由该法独立设立的监督程序进行法律制约;另一方主张行政性垄断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处理办法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余晖说,《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一直由监管机构来代行对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独立的,一类是设在政府部门的内部。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分散到相关的部门里面去,一个很明显的弊病是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背后和行政性垄断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
黄勇说,显然,由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行政垄断的制约力度小了很多。十几年来的经济实践中也一直实行这样的管理办法,大家有目共睹,效果不好。但草案目前仍然采纳了这个观点。
行政垄断存废背后的利益博弈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13年里,一直充满变数。余晖说,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反垄断立法中是否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经被整体删除,然后又被恢复原状。这种法条上的争执,根源在于法条背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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