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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娃哈哈事件"中方股东面临巨大法律风险(2)
2007年08月08日 11:4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许可协议承认了娃哈哈集团享有商标的权利,合资公司应该为这句话负责。”唐广良教授认为,既然这样,娃哈哈集团就不存在违约,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费宗祎教授则表示,合资公司没有成功办理商标的登记,是股东双方共有的责任,而不单是中方股东的。但根据合营合同约定,娃哈哈集团必须要全力协助办理商标转让的手续,那么它履行了多少责任,将涉及到最后的违约责任赔偿具体数额,因此也还有待具体举证,比如娃哈哈中方股东是否完整提供了申请的材料等等。

  适用旧法律还是新法律

  要想为这场纠纷画上句号,还需要有关部门做出阴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定。但随之带出的另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是,由于10年前所依据的旧商标法目前已经废止了,这个纠纷适用于旧法律,还是应该启用新法律裁定,因为这背后将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对此,王保树教授和刘鑫教授都认为,在11年前的政策体制下,国家商标局不同意,娃哈哈商标权属没有顺利变更。既然这样,双方的阳合同里面肯定有商标局不同意的条款,那么你现在不能拿目前的法律来执行。而且,阳合同到底设置了什么样的条款,里面有什么地方不合法了?目前阳合同还没有被大家看到。

  在研讨会中,众专家对于适用法律持不同观点,但都表示裁定权还在法院。

  出资方式能否改变

  在这场商标争夺战中,宗庆后打出的一张王牌是:民族资产不能流失。这一提议,也使得宗庆后获得了更多拥护者。

  而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唐广良认为,商标不存在“流失”的概念,即使是被达能控股,“娃哈哈”也永远是个中国的品牌。“我们应该鼓励中国企业借助跨国公司的大船,把民族的品牌和商标推出国门,因为商标价值是通过市场实现的。”

  而有人认为,这是个堂而皇之的说法,如果国外公司拥有了这个品牌,那么其创造的价值虽然会解决中国一部分人的就业压力,增加税收,但是会掣肘在毫无利益的公益事业上。因为,国外公司运营核算以盈利为目标和终极走向,而本土企业不同,会具有社会责任感。宗庆后和达能之前在公益事业上投资的分歧和矛盾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公众的目光落在了能否变更出资方式上。当中也有不少专家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和解。

  刘俊海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双方来说,其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合资企业进入僵局,将有可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这对达能和娃哈哈都没有任何好处,对于娃哈哈这个品牌来说,能否继续存在风险是更大的。

  赵万一说,出资方式能否改变,还要看达能的态度。而达能目前的态度是:一要和解,二要娃哈哈商标。宗庆后认为,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娃哈哈集团。

  费宗祎认为,如果达能同意改变出资方式,对于这个纠纷是再好不过的解决方式。

  近来,不管是民商法专家,还是一些媒体,均把上个世纪20年代黄瑾莹与法国吉利洋行曾经的合资纠纷搬出来说事,试图为娃哈哈、达能解决纠纷提供借鉴的作用。

  1927年,重庆聚福洋行与法国吉利洋行签订密约,称两家合资,法方在名义上拥有的1/3股份是“虚股”。中方借用法商之名,挂法国国旗,每年支付一笔“挂旗费”。如此假合资,给聚福洋行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总经理黄瑾莹在很多场合,都喜欢盘点这笔交易的成本和收益。然而,随着名气效应的增大和利益的膨胀,几年后,法国吉利洋行欲“依法办事”,拿“虚股”当真。黄瑾莹面对自己当年写下的白纸黑字,最后只得屈服法方,给付一大笔钱了事。

  当年,黄瑾莹遇到的麻烦,是今日宗庆后步上的后尘。而不同的是,黄瑾莹用一笔钱摆平了此事,如今的宗庆后能不能用一笔钱摆平达能,众人拭目以待。(记者 温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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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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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事件的警示:国际资本没那么容易“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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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称杭州仲裁委已受理"娃哈哈"商标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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