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难解的糊涂账
如果收费不能向公开与透明寻求行政正当性,“公路”没有向“公共”寻求合法性,再多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形同虚设
老实说,从一开始我也没打算对《北京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寄予多大的希望。因为说到底,其中的内容在《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因此这反倒是一件让人奇怪的事:既然已有法律规定,为何还要多此一“例”?
当然,尽管如此,我也能够理解的是,《条例》之所以仍得到高度关注,只能表明它牵连着民生最为敏感的神经。这也正如前文所说的,“几乎所有人都承认一个事实:中国高速公路收费已让民众不堪重负。”
这是一种怎样的重负呢?有几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数据为证:广东省74个公路收费站中,预计还贷期超过30年的收费站有33个,占45%,有6个还款年限超过100年,其中河源江面收费站竟达756年。一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口号背后,到底遮蔽了多少见不得阳光的利益勒索?
其实,对于中国的收费公路而言,更重要的问题已不是如何为收费设限——这仅仅是民众最低层次的诉求——而在于如何使公路成本直到收费都变得公开而透明,从根本上改变民众被遮蔽的权利困境。但是显然,《条例》并没有准备对此做出更有力的制度安排。这是令人备感失落之处。
一句“国际惯例”,就“忽悠”了公众这么多年。而且就在2006年11月16日,还有专家在交通部网站发表题为《我国收费公路政策不会动摇》的文章,坚称:“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公路收费的经验,值得借鉴。”然而,看看本报记者发自日本和美国的观察体验,我们发现,中国公路部门“借鉴”的似乎只是收费,而对于美国的“低标准”和日本的“打折制”却鲜有听闻。
我们姑且认可“收费还贷”的正当性,那么是不是也应当厘清相关部门所收费用之中,到底有多少是用于还贷以及道路建设和维护的,又有多少是用于私利的呢?要弄清这些问题,只需将所有收费支出一一审计即可。但问题就在于,一直以来,公路收费成了一笔巨大的糊涂账。在此背景下,“收费还贷”沦为民众向相关部门支付的“买路钱”,而那些一个接一个的收费站,也就成了公然的“剪径”之所。
收费并非万恶之源,而公共服务也从来并不与收费相排斥。关键的问题在于,每一项针对公共的收费,都必须有相应的公众权利做保障。作为“通行费较高,而国民对通行费可承受性是全世界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如果我们的收费仍没能向公开与透明寻求行政正当性,我们的“公路”仍没有向“公共”寻求合法性,再多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形同虚设。(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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